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簡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盛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萬8,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