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聲字第44號
抗 告 人
即聲 請 人 極吉能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帆
代 理 人 謝銘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嘉陞興業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5年度重簡字第42號),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8日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15年度重聲字第4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怡親
法 官 趙義德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