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040號
原 告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吳庭竣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淑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