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052號
原 告 劉淑凌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事務所
兼
法定代理人 劉淑凌
原 告 劉淑凌
上列原告與被告唯聖建設有限公司、李文和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