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066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許俞屏
彭啟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竑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3,5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6月23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