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130號
原 告 康泰保全股份有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秋英
訴訟代理人 高華菱
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利石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萬6,870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 年7月7日
書記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