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131號
原 告 希爾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宗
訴訟代理人 城紫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昌益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2,20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7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3日
書記官 林昀蒨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