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1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訴訟代理人 詹暐凱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偉賢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2,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