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274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學舜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8,55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