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31號
原 告 亞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青 新北市○○區○○路00號3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碩豐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853元(計算式:起訴請求之103,432元+追加請求之69,421元=172,8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