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321號
原 告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上列原告與被告闕若安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本金及利息計新臺幣(下同)2萬6,222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違約金2,555元、滯納金4,000元,合計為3萬2,777元(計算式:26,222元+2,555元+4,000元=32,77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30日
書記官 林昀蒨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