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363號
原 告 時兆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鈞宇
訴訟代理人 江信志律師
原告與被告黃信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萬5,4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
書記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