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16號
原 告 林詩涵
被 告 精城精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軒
訴訟代理人 沈達律師
李品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撤銷與被告間關於LV Nano水桶包(下稱系爭皮包)之買賣契約,並聲明被告應返還系爭皮包或給付系爭皮包之市價計新臺幣(下同)45,00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