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254號
原 告 鴻卓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筑鈞
原 告 鴻卓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筑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峻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民生社會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