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37號
原 告 陳仲茂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撤銷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88856號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而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275元,及其中213,936元自民國9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88%計算之利息;其中221,339元自93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均暨自93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據此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19,515元(利息計算至原告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21日,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9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