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404號
原 告 金鈦行
法定代理人 吳承樺
訴訟代理人 張均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8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