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459號
原 告 宏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龍
訴訟代理人 洪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5,31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3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4月2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4月21日
書記官 林昀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