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555號
原 告 呂理鈞
呂冠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美月
原告與被告麗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補貼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
書記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