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600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家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