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631號
原 告 謝秋波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進興鐵材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萬3,49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7,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5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5月15日
書記官 林昀蒨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