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745號
原 告 澳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昌
訴訟代理人 謝子凡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啡思咖啡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33,933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張裕昌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