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788號
原 告 劉柏良
原告與被告陳明宏即步錚室內裝修工程行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