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80號
原 告 房角石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雅芸
訴訟代理人 周定邦律師
劉宜臻律師
原告與被告林聖恩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萬4,373元【計算式:231,093元+(1,164元×20日=23,280元)=254,373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4年10月15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5年2月24日
書記官 陳羽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