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805號
原 告 曾郁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英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4,68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朝榮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