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補字第982號
原 告 滿月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融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麗寶百貨廣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