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張家銘
相 對 人 唐進成
劉蕙婷
聲請人與相對人唐進成等間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姿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朝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