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4號
原 告 鱻宇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吟貞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薛瑞元
上列原告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未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第2項規定,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徐文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