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803號
附民原告 金佩娟
附民被告 屈一平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訴字第53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林琬軒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怡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