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緝字第17號
原 告 羽和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彩翎
被 告 游騰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緝字第2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原告羽和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羽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3年6月11日更名)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莊樹明,於本院審理期間變更為莊彩翎,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憑,是莊彩翎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游騰漢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邰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