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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4日,佯裝為臉書商家暱稱「張麗華」、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設定錯誤,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李禹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①110年8月14日14時58分/ 49,985元 ②110年8月14日15時3分/ 49,986 ③110年8月14日15時15分/ 49,985元 ④110年8月14日17時1分/ 29,985元 (共179,941元) |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0年8月14日15時4分/ 50,000元 ②同日15時5分/ 49,000元 ③110年8月15日0時1分/ 30,000元 | | ①告訴人李禹萱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689號卷第6至8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見同卷第28至29頁)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款資料(見卷第88至89、86頁) |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
| | | | | ④110年8月14日15時25分/ 20,005元 ⑤同日15時26分/20,005元 ⑥同日15時27分/10,005元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4日,佯裝為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訂房設定錯誤,需依指示取消轉帳設定(起訴書誤載為「設定錯誤,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簡琪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①110年8月14日19時39分/ 49,989元 ②110年8月14日19時50分/ 49,989元 (共99,978元)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0年8月14日19時53分/ 20,005元 ②同日19時54分/20,005元 ③同日19時55分/20,005元 ④同日19時55分/20,005元 ⑤同日19時56分/19,005元 | | ①告訴人簡琪昌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16至17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見同卷第78頁反面)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款資料(見同卷第90、85-1頁) ④左列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123頁) |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 | ⑥同日20時21分/20,005元 (共119,030元) (起訴書多列⑦至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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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4日,佯裝為購物平台人員、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系統錯誤,需依指示設定退刷(起訴書誤載為「設定錯誤,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童紹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①110年8月14日23時27分/ 29,987元 ②110年8月14日23時33分/ 7,985元 (共37,972元) |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0年8月14日23時36分/ 20,005元 ②同日23時37分/18,005元 (共38,010元) (起訴書多列③至⑨) | | ①告訴人童紹育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9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見同卷第52頁)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款資料(見同卷第91、86頁) |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3日,佯裝為國泰世華銀行主任,以電話聯繫,詐稱因重複申請貸款,需依指示取消貸款(起訴書誤載為「設定錯誤,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元婷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0年8月14日20時7分/ 30,000元 ②同日20時8分/30,000元 ③同日20時9分/20,000元 ④110年8月14日20時47分/ 20,005元 (被告共提領100,005元,編號4至6被害人共匯入99,985元) | ①至③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汐止分行 ④彰化 銀行汐止分行 | ①告訴人元婷毓於警詢之證述(見上卷第10至12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見同卷第56頁)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款資料(見同卷第90頁反面至91、86頁) ④左列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122頁) |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4日,佯裝為社交軟體INSTAGRAM商家crealivedept、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設定錯誤,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林家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①告訴人林家洋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13至14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見同卷第61頁)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款資料(見同編號4③) ④左列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編號4④) |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4日,佯裝為聯合勸募協會人員、銀行或郵局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設定錯誤,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周庭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①被害人周庭漢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15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見同卷第67頁)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款資料(見同編號4③) ④左列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編號4④) |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8日,佯裝為商家wave shine、銀行及郵局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設定錯誤,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陳冠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①110年9月8日17時/49,099元 ②同日17時3分/49,988元 (共99,087元) |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0年9月8日17時8分/ 30,000元 ②同日17時9分/ 30,000元 ③同日17時10分/30,000元 ④同日17時11分/9,000元 (共99,000元) | | ①被害人陳冠廷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21703號卷第30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見同卷第32頁)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47頁) ④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29頁) |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8日,佯裝為商家wave shine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設定錯誤,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陳翊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①告訴人陳翊淇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33至34頁) ②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47頁) ③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29頁) |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8日,佯裝為商家CACO會計主管、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設定錯誤,將會自動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陳思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①110年9月8日18時31分/ 20,005元 ②同日18時32分/3,005元 | | ①告訴人陳思婷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36至37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見同卷第39頁)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47頁) ④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29頁) |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斯家羚 (提告) (起訴書編號10、13為相同被害人)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8日,佯裝為商家誠品書局、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設定錯誤,將會自動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斯家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①110年9月8日18時15分/ 47,123元 ②同日18時17分/9,987元 ③同日18時19分/9,987元 ④同日18時21分/9,987元 ⑤同日18時22分/9,987元 ⑥同日18時50分/9,987元 (共計97,058元) |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0年9月8日18時36分/ 20,000元 ②同日18時37分/20,000元 ③同日18時37分/20,000元 ④同日18時38分/20,000元 ⑤同日18時40分/7,000元 | | ①告訴人斯家羚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42至44頁) ②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47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2388號卷第53至61頁) ③左列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21703號卷第41頁) ④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2388號卷第48頁) ⑤匯款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緝字第866號卷第53至54頁) |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月。 |
| | | | | ⑥同日19時3分/ 10,000元 (共計97,000元)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⑧同日19時45分/20,000元 (起訴書多列③110年9月8日19時46分/17,000元) |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 |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8日,佯裝為臉書商家Dewutokyo及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將其設定為高級會員,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蕭佩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①110年9月8日18時2分/ 29,985元 ②同日18時7分/ 49,958元 ③同日18時8分/ 8,123元 (起訴書多列同日18時7分/29,985元)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0年9月8日18時54分/ 20,005元 ②同日18時55分/20,005元 ③同日18時56分/20,005元 ④同日18時57分/20,005元 ⑤同日18時57分/20,005元 ⑥同日18時58分/20,005元 ⑦同日18時59分/20,005元 (共計提領140,035元,編號11、12被害人共匯入132,036元) (起訴書多列⑧) | | ①被害人蕭佩汶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21703號第22頁反面至23頁) ②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46頁) ③左列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21頁) |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8日,佯裝為商家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將其設定為分期付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張汝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存款。 | ①110年9月8日18時7分/ 2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同18時12分/14,120元) ②同日18時14分 /13,985元 | | | | ①告訴人張汝琪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25至26頁) ②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46頁) ③左列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21頁) |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8日,佯裝為網購公司、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將其設定為多訂商品,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王莉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①110年9月8日18時21分/ 29,910元 ②同日18時32分/ 30,000元 ③同日18時43分/6,505元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①告訴人王莉茜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388號卷第41至42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見同卷第44至45頁)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53至58頁) ④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51至52頁) |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8日,佯裝為商家CACO、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因遭駭客入侵而重複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林佳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①110年9月8日19時55分/ 20,000元 ②同日19時57分/3,000元 | | ①告訴人林佳瑩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388號卷第34至37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見同卷第40頁)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60至61頁) ④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51至52頁) |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9日,佯裝為商家iQueen愛女人購物網物流人員、郵局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將其設定為重複下定,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林董子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①110年9月9日16時54分/ 49,985元 ②同日16時58分/ 49,985元 |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0年9月9日17時/20,005元 ②同日17時/ 20,005元 ③同日17時2分/ 20,005元 ④同日17時2分/ 20,005元 ⑤同日17時3分/ 20,005元 | 臺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附設之ATM提款機 | ①告訴人林董子麒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21763號卷第16至18頁) ②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65至66頁) ③左列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71頁) |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9日前某時許,佯裝為商家wave shine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將其設定為會員,將多收費用,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吳羽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臺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附設之ATM提款機 | ①告訴人吳羽卉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45至47頁) ②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66頁) ③左列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71頁) |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9日,佯裝步兵學校、郵局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將其設定為經銷商,將多收費用,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商藝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⑦110年9月9日17時33分/ 19,005元 ⑧同日17時34分/3,005元
| | ①告訴人商藝馨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49至50頁) ②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66頁反面) ③左列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71頁) |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9日,佯裝為臉書商家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將其設定為重複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林碧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①告訴人林碧雲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52至54頁) ②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67頁) ③左列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71頁) |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9日,佯裝為裕富數位融資、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將其設定為重複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蔡志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①110年9月9日18時46分/ 30,099元 ②同日18時59分/ 29,985元 | | ①110年9月9日18時53分/ 20,000元 ②同日18時54分/20,000元 ③同日18時55分/20,000元 | 臺北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附設之ATM提款機 | ①告訴人蔡志弘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20至22頁) ②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67至68頁) ③左列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72頁) |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 | ④同日19時9分/ 20,000元 ⑤同日19時10分/10,000元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9日,佯裝為裕隆理財顧問有限公司貸款專員、郵局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將其設定為自動扣款(起訴書誤載為重複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李榕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①110年9月9日18時47分/ 29,985元 ②同日19時13分/9,965元 | | | 臺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附設之ATM提款機 | ①告訴人李榕浚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24至28頁) ②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68頁反面) ③左列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72頁) |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9日,佯裝為商家愛女人購物網、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將其設定為大筆訂單扣款(起訴書誤載為鉅額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陳郁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①110年9月9日19時23分/ 49,985元 ②同日19時26分/ 28,123元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①被害人陳郁涵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30至36頁) ②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69之1頁反面) ③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77頁) |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 | | 臺北市○○區○○路000號上海銀行附設之ATM提款機 |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9日,佯裝為商家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將其設定為重複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謝允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③同日20時45分/20,000元 ④同日20時46分/4,000元 (被告①至④共計提領120,000元,編號21至23被害人共匯入120,150元) | 臺北市○○區○○路0號士林捷運站1號出口之ATM提款機 | ①被害人謝允泓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38至40頁) ②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69之1頁反面) ③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同上) |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9日,佯裝為網購業者、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將其設定為重複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莊佳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①告訴人莊佳穎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42至44頁) ②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70頁) ③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同上) |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9日,佯裝為商家愛女人購物網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將其設定為重複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許筱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①110年9月9日18時52分/ 29,985元 ②同日19時20分/ 30,000元 ③同日19時27分/ 30,000元 ④同日19時30分/ 27,123元 (共117,108元)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0年9月9日19時8分/ 30,000元(起訴書多載同日19時28分/20,000元) | | ①被害人許筱箮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55至58頁) ②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款資料(見同卷第68至69之1、64頁) ③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75頁反面至76頁) |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②同日19時28分/20,000元 ③同日19時29分/1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0元) ④同日19時30分/20,000元 ⑤同日19時31分/10,000元 ⑥同日19時32分/20,000元 ⑦同日19時33分/7,000元 (共117,000元) | 臺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附設之ATM提款機 |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9日,佯裝為力麗飯店、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因個資外洩而遭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沈惠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0年9月10日0時51分/ 20,000元 ②同日0時55分/9,000元 | | ①告訴人沈惠萱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981號卷第38至39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之通聯紀錄(見同卷第51頁)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13頁) ④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30、31頁) |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 | |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同日0時52分/ 20,000元 ②同日0時53分/ 10,000元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0日,佯裝為東森購物、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將其設定為經銷商,將多收費用,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白易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①110年9月10日22時29分/ 99,987元 ②同日22時31分/ 48,989元 (共148,976元) |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已先遭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領取共90,000元,餘58,976元) ①110年9月11日 0時11分/ 20,005元 ②同日0時12分/ 20,005元 ③同日0時13分/ 20,005元 ④同日0時14分/ 20,005元 ⑤同日0時15分/ 20,005元 ⑥同日0時16分/ 20,005元
| | ①告訴人白易欣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54至55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之通聯紀錄(見同卷第60至62頁)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13頁至16頁) ④左列新光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32頁) |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0日,佯裝為東森購物、郵局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因遭駭客入侵而重複下訂、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何貞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①110年9月10日23時18分/ 61,123元 | | | | ①告訴人何貞霓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72至74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之通聯紀錄(見同卷第87至92頁)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13頁反面至18頁) ④左列新光銀行、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32至33頁) |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①110年9月11日0時17分/ 20,005元 ②同日0時18分/ 20,005元 ③同日0時19分/ 20,005元 ④同日0時20分/ 20,005元 ⑤同日0時21分/ 20,005元 ⑥同日0時22分/ 20,006元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0日,佯裝為東森購物、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因遭駭客入侵而重複下訂、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林思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 | | | ①告訴人林思辰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96至97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之通聯紀錄(見同卷第101至102頁)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17至18頁) ④左列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33頁) |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0日,佯裝為東森購物、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因其信用卡遭盜刷、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洪暄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①110年9月10日22時27分/ 29,987元 ②同日22時40分/ 49,991元 ③同日22時42分/ 33,738元 ④同日22時43分/8,448元 | | | | ①告訴人洪暄雅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106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切結書(見同卷第111至117頁)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17至19頁) ④左列兆豐銀行、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33至34頁) |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 | | | ①110年9月11日0時28分/ 20,000元 ②同日0時29分/ 20,000元 ③同日0時30分/ 20,000元 ④同日0時31分/ 20,000元 ⑤同日0時32分/ 20,000元 | | | |
| |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9日,佯裝為東森購物、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將其設定為經銷商,將多收費用,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柯翠娟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 ①110年9月10日18時20分/ 29,987元 ②110年9月11日0時14分/ 100,123元 |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①110年9月11日0時38分/ 20,000元 ②同日0時39分/ 20,000元 ③同日0時39分/ 20,000元 ④同日0時40分/ 20,000元 ⑤同日0時41分/ 20,000元 | | ①告訴人柯翠娟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121至122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見同卷第127至130頁反面)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19頁反面) ④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35頁) |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