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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83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智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863、864、865、866、86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楊智傑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楊智傑於民國110年8月間,因缺錢花用,加入成員包含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飛機內暱稱「金鋼狼」、「雷洛」、「coco」、「虛竹」等成年人在內,以對一般民眾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從事提領詐騙贓款之車手工作,每日可取得報酬新臺幣(下同)5,000元(楊智傑所涉參加犯罪組織犯行,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709號判決有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604號駁回上訴確定),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至不詳地點領取如附表所示匯入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並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李禹萱等30人行騙,致使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各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至如附表所示之匯入帳戶內(詳細被害人姓名、詐欺時間、方式、被害人匯款時間、金額及匯入帳戶均如附表所示),再由楊智傑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款項後轉交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提領時間、地點、金額均詳如附表所示),以此等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楊智傑並獲得按日5,000元計算之報酬。
二、案經李禹萱、簡琪昌、童紹育、元婷毓、林家洋、陳翊淇、陳思婷、斯家羚、張汝琪、王莉茜、林佳瑩、林董子麒、吳羽卉、商藝馨、林碧雲、蔡志弘、李榕浚、莊佳穎、沈惠萱、白易欣、何貞霓、林思辰、洪暄雅、柯翠娟分別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楊智傑所犯者為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所定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而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等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載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揭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皆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就如附表所示同一被害人所匯款項為多次提款行為,係本於同一犯罪動機,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並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概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又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0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㈤被告所為30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被害人不同,顯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貪圖不勞而獲,竟擔任本案詐欺集團提領被害人所匯款項之車手工作,且製造金流之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助長詐欺及洗錢犯罪風氣,危害交易秩序及社會治安,所為實應嚴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前①因販賣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292號刑事判決判處3年8月、2年8月(共24罪),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②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5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本院以100年度士簡字第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本院以100年度士簡字第1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簡字第8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再因偽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①、②部分案件,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5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並與前開③案件接續執行,於104年5月13日假釋出監,於105年11月10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之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檢察官未主張本案構成累犯,亦未就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事項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參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僅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及本案犯罪之動機、手段、於本案詐欺集團之分工及參與情節、如附表所示被害人等遭詐騙之金額、所生危害、被告迄未賠償被害人等損失、被告就洗錢部分自白,符合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要件,兼衡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須扶養母親、入監前從事電視台幕後工作,月薪3萬元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㈦又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因被告楊智傑所犯上開30罪,其與檢察官均仍可提起上訴,參酌前揭裁定意旨,不予定其應執行刑。
四、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其每日可獲得5,000元報酬等語(見111年度偵緝字第863號卷第63頁),而被告本案提領6日(即110年8月14日、8月15日、9月8日、9月9日、9月10日、9月11日),共獲得報酬30,000元,惟因其中9月8日之犯罪所得,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709號判決宣告沒收、追徵,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第604號駁回上訴確定,不應重複沒收而予以扣除,故本案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為25,000元,雖未扣案,仍應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除上開報酬外,均已繳給詐欺集團上層,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被告對此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洗錢標的,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孟昕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嘉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款時間/提領金額(含新臺幣)
提款地點
證據出處
主文
1
李禹萱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4日,佯裝為臉書商家暱稱「張麗華」、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設定錯誤,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李禹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8月14日14時58分/
 49,985元
②110年8月14日15時3分/
 49,986
③110年8月14日15時15分/
 49,985元
④110年8月14日17時1分/
 29,985元
(共179,941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8月14日15時4分/
 50,000元
②同日15時5分/
 49,000元
③110年8月15日0時1分/
 30,000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玉山銀行汐止分行
①告訴人李禹萱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689號卷第6至8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見同卷第28至29頁)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款資料(見卷第88至89、86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④110年8月14日15時25分/
 20,005元
⑤同日15時26分/20,005元
⑥同日15時27分/10,005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彰化銀行汐止分行
2
簡琪昌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4日,佯裝為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訂房設定錯誤,需依指示取消轉帳設定(起訴書誤載為「設定錯誤,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簡琪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8月14日19時39分/
 49,989元
②110年8月14日19時50分/
 49,989元
(共99,978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8月14日19時53分/
 20,005元
②同日19時54分/20,005元
③同日19時55分/20,005元
④同日19時55分/20,005元
⑤同日19時56分/19,005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陽信銀行汐止分行
①告訴人簡琪昌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16至17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見同卷第78頁反面)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款資料(見同卷第90、85-1頁)
④左列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123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⑥同日20時21分/20,005元
(共119,030元)
(起訴書多列⑦至⑨)

玉山銀行汐止分行(起訴書誤載華南銀行汐止分行)
3
童紹育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4日,佯裝為購物平台人員、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系統錯誤,需依指示設定退刷(起訴書誤載為「設定錯誤,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童紹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8月14日23時27分/
 29,987元
②110年8月14日23時33分/
 7,985元
(共37,972元)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8月14日23時36分/
 20,005元
②同日23時37分/18,005元
 (共38,010元)
(起訴書多列③至⑨)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第一銀行汐止分行
①告訴人童紹育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9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見同卷第52頁)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款資料(見同卷第91、86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元婷毓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3日,佯裝為國泰世華銀行主任,以電話聯繫,詐稱因重複申請貸款,需依指示取消貸款(起訴書誤載為「設定錯誤,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元婷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4日20時1分/
49,988元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8月14日20時7分/
 30,000元
②同日20時8分/30,000元
③同日20時9分/20,000元
④110年8月14日20時47分/
 20,005元
(被告共提領100,005元,編號4至6被害人共匯入99,985元) 
①至③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華南銀行汐止分行
④彰化
銀行汐止分行
①告訴人元婷毓於警詢之證述(見上卷第10至12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見同卷第56頁)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款資料(見同卷第90頁反面至91、86頁)
④左列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122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5
林家洋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4日,佯裝為社交軟體INSTAGRAM商家crealivedept、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設定錯誤,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林家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4日20時45分/
20,012元
①告訴人林家洋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13至14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見同卷第61頁)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款資料(見同編號4③)
④左列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編號4④)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周庭漢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8月14日,佯裝為聯合勸募協會人員、銀行或郵局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設定錯誤,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周庭漢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8月14日19時54分/
29,985元
①被害人周庭漢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15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見同卷第67頁)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款資料(見同編號4③)
④左列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編號4④)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陳冠廷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8日,佯裝為商家wave shine、銀行及郵局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設定錯誤,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陳冠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9月8日17時/49,099元
②同日17時3分/49,988元
(共99,087元)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9月8日17時8分/
 30,000元
②同日17時9分/
 30,000元
③同日17時10分/30,000元
④同日17時11分/9,000元
(共99,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大稻埕分行
①被害人陳冠廷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21703號卷第30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見同卷第32頁)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47頁)
④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29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8
陳翊淇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8日,佯裝為商家wave shine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設定錯誤,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陳翊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8日17時39分/
26,026元
110年9月8日17時49分/
26,000元
同上
①告訴人陳翊淇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33至34頁)
②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47頁)
③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29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陳思婷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8日,佯裝為商家CACO會計主管、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設定錯誤,將會自動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陳思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8日18時9分/
23,012元
①110年9月8日18時31分/
 20,005元
②同日18時32分/3,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兆豐銀行大同分行
①告訴人陳思婷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36至37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見同卷第39頁)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47頁)
④左列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29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斯家羚
(提告)
(起訴書編號10、13為相同被害人)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8日,佯裝為商家誠品書局、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設定錯誤,將會自動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斯家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9月8日18時15分/
 47,123元
②同日18時17分/9,987元
③同日18時19分/9,987元
④同日18時21分/9,987元
⑤同日18時22分/9,987元
⑥同日18時50分/9,987元
(共計97,058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9月8日18時36分/
 20,000元
②同日18時37分/20,000元
③同日18時37分/20,000元
④同日18時38分/20,000元
⑤同日18時40分/7,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華南銀行建成分行

①告訴人斯家羚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42至44頁)
②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47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2388號卷第53至61頁)
③左列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0年度偵字第21703號卷第41頁)
④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字第2388號卷第48頁)
⑤匯款交易明細(見111年度偵緝字第866號卷第53至54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月。
⑥同日19時3分/
 10,000元
(共計97,000元)
合作金庫大稻埕分行
⑦同日18時58分/
 70,123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⑦同日19時9分/
 7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統一超商新慶陽門市
⑧同日19時45分/20,000元
(起訴書多列③110年9月8日19時46分/17,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銀行大同分行
11
蕭佩汶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8日,佯裝為臉書商家Dewutokyo及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將其設定為高級會員,將重複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蕭佩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9月8日18時2分/
 29,985元
②同日18時7分/
 49,958元
③同日18時8分/
 8,123元
(起訴書多列同日18時7分/29,985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9月8日18時54分/
 20,005元
②同日18時55分/20,005元
③同日18時56分/20,005元
④同日18時57分/20,005元
⑤同日18時57分/20,005元
⑥同日18時58分/20,005元
⑦同日18時59分/20,005元
(共計提領140,035元,編號11、12被害人共匯入132,036元)
(起訴書多列⑧)
合作金庫大稻埕分行
①被害人蕭佩汶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21703號第22頁反面至23頁)
②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46頁)
③左列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21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2
張汝琪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8日,佯裝為商家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將其設定為分期付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張汝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存款。
①110年9月8日18時7分/
 29,985元(起訴書誤載為同18時12分/14,120元)
②同日18時14分
 /13,985元
①告訴人張汝琪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25至26頁)
②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46頁)
③左列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21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王莉茜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8日,佯裝為網購公司、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將其設定為多訂商品,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王莉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9月8日18時21分/
 29,910元
②同日18時32分/
 30,000元
③同日18時43分/6,505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年9月8日19時16分/
96,000元
統一超商新慶陽門市
①告訴人王莉茜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388號卷第41至42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見同卷第44至45頁)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53至58頁)
④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51至52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4
林佳瑩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8日,佯裝為商家CACO、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因遭駭客入侵而重複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林佳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8日19時49分/
23,985元
①110年9月8日19時55分/
 20,000元
②同日19時57分/3,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永豐銀行延平分行
①告訴人林佳瑩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2388號卷第34至37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見同卷第40頁)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60至61頁)
④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51至52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林董子麒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9日,佯裝為商家iQueen愛女人購物網物流人員、郵局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將其設定為重複下定,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林董子麒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9月9日16時54分/
 49,985元
②同日16時58分/
 49,985元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9月9日17時/20,005元
②同日17時/
 20,005元
③同日17時2分/
 20,005元
④同日17時2分/
 20,005元
⑤同日17時3分/
 20,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附設之ATM提款機
①告訴人林董子麒於警詢之證述(見110年度偵字第21763號卷第16至18頁)
②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65至66頁)
③左列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71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6
吳羽卉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9日前某時許,佯裝為商家wave
shine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將其設定為會員,將多收費用,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吳羽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9日17時26分/
19,022元
⑥110年9月9日17時31分/
 19,005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附設之ATM提款機
①告訴人吳羽卉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45至47頁)
②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66頁)
③左列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71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商藝馨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9日,佯裝步兵學校、郵局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將其設定為經銷商,將多收費用,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商藝馨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9日17時31分/
23,123元
⑦110年9月9日17時33分/
 19,005元
⑧同日17時34分/3,005元

同上
①告訴人商藝馨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49至50頁)
②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66頁反面)
③左列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71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林碧雲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9日,佯裝為臉書商家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將其設定為重複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林碧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9日17時48分/
7,985元
⑨110年9月9日17時51分/
 8,005元
同上
①告訴人林碧雲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52至54頁)
②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67頁)
③左列合作金庫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71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蔡志弘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9日,佯裝為裕富數位融資、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將其設定為重複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蔡志弘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9月9日18時46分/
 30,099元
②同日18時59分/
 29,985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9月9日18時53分/
 20,000元
②同日18時54分/20,000元
③同日18時55分/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元大銀行附設之ATM提款機
①告訴人蔡志弘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20至22頁)
②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67至68頁)
③左列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72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④同日19時9分/
 20,000元
⑤同日19時10分/1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日安門市
20
李榕浚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9日,佯裝為裕隆理財顧問有限公司貸款專員、郵局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將其設定為自動扣款(起訴書誤載為重複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李榕浚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9月9日18時47分/
 29,985元
②同日19時13分/9,965元
⑥同日19時20分/1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附設之ATM提款機
①告訴人李榕浚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24至28頁)
②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68頁反面)
③左列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72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陳郁涵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9日,佯裝為商家愛女人購物網、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將其設定為大筆訂單扣款(起訴書誤載為鉅額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陳郁涵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9月9日19時23分/
 49,985元
②同日19時26分/
 28,123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9月9日19時49分/
 78,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福鑫門市
①被害人陳郁涵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30至36頁)
②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69之1頁反面)
③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77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②同日20時04分/18,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上海銀行附設之ATM提款機
22
謝允泓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9日,佯裝為商家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將其設定為重複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謝允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9日19時53分/
18,012元
③同日20時45分/20,000元
④同日20時46分/4,000元
(被告①至④共計提領120,000元,編號21至23被害人共匯入120,150元)
臺北市○○區○○路0號士林捷運站1號出口之ATM提款機
①被害人謝允泓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38至40頁)
②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69之1頁反面)
③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同上)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3
莊佳穎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9日,佯裝為網購業者、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將其設定為重複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莊佳穎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9日20時33分/
24,030元
①告訴人莊佳穎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42至44頁)
②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70頁)
③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同上)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許筱箮
(起訴書誤載為許筱宣)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9日,佯裝為商家愛女人購物網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將其設定為重複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許筱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9月9日18時52分/
 29,985元
②同日19時20分/
 30,000元
③同日19時27分/
 30,000元
④同日19時30分/
 27,123元
(共117,108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9月9日19時8分/
 30,000元(起訴書多載同日19時28分/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日安門市
①被害人許筱箮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55至58頁)
②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提款資料(見同卷第68至69之1、64頁)
③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75頁反面至76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同日19時28分/20,000元
③同日19時29分/10,000元(起訴書誤載為20,000元)
④同日19時30分/20,000元
⑤同日19時31分/10,000元
⑥同日19時32分/20,000元
⑦同日19時33分/7,000元
(共117,000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玉山銀行附設之ATM提款機
25
沈惠萱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9日,佯裝為力麗飯店、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因個資外洩而遭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沈惠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9月10日0時49分/
 29,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9月10日0時51分/
 20,000元
②同日0時55分/9,000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蘭州店

①告訴人沈惠萱於警詢之證述(見111年度偵字第981號卷第38至39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之通聯紀錄(見同卷第51頁)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13頁)
④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30、31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②同日0時44分/
 29,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同日0時52分/
 20,000元
②同日0時53分/
 10,000元
26
白易欣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0日,佯裝為東森購物、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將其設定為經銷商,將多收費用,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白易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9月10日22時29分/
 99,987元
②同日22時31分/
 48,989元
(共148,976元)
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已先遭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領取共90,000元,餘58,976元)
①110年9月11日
  0時11分/
 20,005元
②同日0時12分/
 20,005元
③同日0時13分/
 20,005元
④同日0時14分/
 20,005元
⑤同日0時15分/
 20,005元
⑥同日0時16分/
 20,005元

臺北市○○區○○街000號全家便利商店蘭州店
①告訴人白易欣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54至55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之通聯紀錄(見同卷第60至62頁)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13頁至16頁)
④左列新光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32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7
何貞霓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0日,佯裝為東森購物、郵局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因遭駭客入侵而重複下訂、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何貞霓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9月10日23時18分/
 61,123元
同上
①告訴人何貞霓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72至74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之通聯紀錄(見同卷第87至92頁)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13頁反面至18頁)
④左列新光銀行、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32至33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②同日23時16分/
 98,089元
兆豐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9月11日0時17分/
 20,005元
②同日0時18分/
 20,005元
③同日0時19分/
 20,005元
④同日0時20分/
 20,005元
⑤同日0時21分/
 20,005元
⑥同日0時22分/
 20,006元
28
林思辰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0日,佯裝為東森購物、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因遭駭客入侵而重複下訂、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林思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年9月10日22時27分/
20,989元
①告訴人林思辰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96至97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與詐騙集團之通聯紀錄(見同卷第101至102頁)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17至18頁)
④左列兆豐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33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洪暄雅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10日,佯裝為東森購物、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因其信用卡遭盜刷、扣款,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洪暄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9月10日22時27分/
 29,987元
②同日22時40分/
 49,991元
③同日22時42分/
 33,738元
④同日22時43分/8,448元
①告訴人洪暄雅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106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切結書(見同卷第111至117頁)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17至19頁)
④左列兆豐銀行、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33至34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⑤同日22時8分/
 40,096元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9月11日0時28分/
 20,000元
②同日0時29分/
 20,000元
③同日0時30分/
 20,000元
④同日0時31分/
 20,000元
⑤同日0時32分/
 20,000元
同上
30
柯翠娟
(提告)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9月9日,佯裝為東森購物、銀行客服人員,以電話聯繫,詐稱誤將其設定為經銷商,將多收費用,需依指示解除設定云云,致柯翠娟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①110年9月10日18時20分/
 29,987元
②110年9月11日0時14分/
 100,123元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110年9月11日0時38分/
 20,000元
②同日0時39分/
 20,000元
③同日0時39分/
 20,000元
④同日0時40分/
 20,000元
⑤同日0時41分/
 20,000元
同上
①告訴人柯翠娟於警詢之證述(見同上卷第121至122頁)
②匯款交易明細(見同卷第127至130頁反面)
③提領地點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見同卷第19頁反面)
④左列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見同卷第35頁)
楊智傑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