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附民字第774號
原 告 王鈺賢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0樓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律師
被 告 歐陽均彥
匯陽百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廖佑霖
訴訟代理人 梁源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636號(即111年度審易字第75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