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智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醫凡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被 告 周玉堂
選任辯護人 陳士綱律師
許書豪律師
李臻雅律師
被 告 胡恩樺
選任辯護人 黃博彥律師
被 告 碩方有限公司
活岳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代 表 人 張英哲
選任辯護人 劉師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429、第3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認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3日上午11時00分許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