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自字第3號
自 訴 人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信義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元智)
自訴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賴以祥律師
被 告 房孝如
選任辯護人 魏憶龍律師
何謹言律師
黃乃芙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房孝如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房孝如曾擔任自訴人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與信義文化基金會執行長,現為衡定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總經理,其在不動產業界資歷豐富,對於不動產交易擁有多年實務經驗,被告甚至出書評判臺灣先前的實價登錄舊制,倶徵被告乃不動產仲介業界的專業人士。詎料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及同年月29日,在不詳地點使用網際網路登入其所擔任管理人經營,未設定閱覽權限,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黑心信義,還我錢來」粉絲專頁,張貼如附表所示侮辱自訴人或散布足以毁損自訴人名譽之文字及圖片之貼文(以下合稱本案貼文),應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自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揭罪嫌,無非係以博客來網站:書籍「多少錢才合理:百萬筆房屋交易的教訓」之簡介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6月23日北檢邦則110他3146字第1109048241號函、臉書粉絲專業「黑心信義,還我錢來」如附表所示之文章、內政部110年6月10日台內地字第1100263086號令、「永慶房屋嚴正聲明」新聞稿及永慶房屋張貼之廣告現場照片5張等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110年10月15日、同年月29日張貼本案貼文,惟堅決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罪犯行,辯稱:我是基於過去在從事房地產的專業,提醒消費者留意自訴人在進行交易時可能未揭露完整價格資訊,影響消費者權益。臺灣房價高居世界第一,背後有結構性因素,資訊不透明就是其一,所以我才花時間將整理資料、提供給消費者參考。「黑心信義,還我錢來」臉書專頁是我設立,張貼本案貼文我沒有獲得報酬或利益。且因為我的經驗都是在信義房屋,對於其他公司之作業我一無所知,所以才以信義房屋交易作為我評論基礎,我並沒有想要誹謗或詆毀信義房屋的意思。我在信義房屋時針對一些作業模式提出改革建議,可惜沒有獲得採納,才會離開公司希望能盡一己之力讓房屋交易秩序有所改善。本案貼文是言論自由、可受公評的範圍等語;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主觀評論目的是質疑自訴人未揭露歷史成交價格予消費者,進而評論高房價與房仲業手法相關,並非基於公然侮辱或加重誹謗犯意,主觀上無故意。自訴人公司為上市公司、仲介業龍頭,仲介手法攸關市場健全發展、政府打炒房政策推行,影響消費者權益甚鉅,攸關社會大眾權益,涉及公共利益而可受公評,被告的評論應為言論自由所保障。另本案貼文是基於被告著作「多少錢才合理」書本的內容所為之言論,應對消費者有幫助。再者,被告的評論內容是以事實為基礎,不得逕將被告評論抽離、斷章取義而認為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110年10月15日、同年月29日於臉書「黑心信義,還我錢來」粉絲專頁張貼本案貼文之事實,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6月23日北檢邦則110他3146字第1109048241號函、本案貼文附卷可稽(本院111年度審自字第4號卷【下稱審自卷】第21至2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111年度自字第3號卷【下稱自字卷】第160、394頁),堪予認定。
(二)就被告張貼本案貼文指涉自訴人,是否有公然侮辱或誹謗自訴人之犯行,分述如下:
1.按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名譽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而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實真實,始能免於刑責,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該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證明其言論內容是否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達到客觀之真實,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之檢驗,只要認行為人於發表言論時並非明知所言非真實而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致其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排除於同法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因此,行為人就其指摘或傳述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憑之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即欠缺故意,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2.所謂「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而自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3項前段「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等規定之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可徵,我國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該等評價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免責事項之「意見表達」,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不免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尚不能逕以罪責相繩。蓋維護言論自由俾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具有較高之法益保護上之價值,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刑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惟言論內容究係客觀陳述事實或主觀表達意見,在諸多邊際案件中,欲加明確並嚴格區分「事實」與「意見」,實屬不易,蓋二者兼有者所在多有。是在「意見表達」與「事實陳述」間,顯非可截然劃分,而有其模糊地帶之情形下,為防免兼具「意見表達」與「事實陳述」之言論,因具有「意見表達」之成分,而遭過度箝制,以致形成「寒蟬效應」,使人民言論自由無法得到完整之保障,刑法自應本其謙抑性格,在言論自由之「意見表達」與「個人名譽」法益衝突中,於合理範圍內,為適度之退讓,以符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保障憲法言論自由之意旨,且落實民主法治之精神。
3.又行為人之行為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從一般社會之客觀標準加以判斷,非以當事人主觀感受為認定標準,其指摘或傳述之相對人,倘為政府官員、公眾人物、大型企業或公益組織,因彼等得掌握社會較多權力或資源分配,且較有能力澄清事實,其所為言行,亦動輒與公共利益攸關,是衡之彼等間之身分差異、言論內容對於相對人名譽及公益影響之程度,上開類型之相對人對於相對弱勢者之意見表達,應受到較大程度之公眾檢驗或民主機制之制衡,以維護公共論壇與言論自由之市場運作於不墜。是行為人所製作有關可受公評之事之文宣內容或公開發表之意見,縱嫌聳動或誇張,然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因此,表意人就該等事務,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避免人民因恐有侵害名譽之虞,無法暢所欲言或提供一般民眾亟欲瞭解或參與之相關資訊,難收發揮監督公務員或公眾人物之效。
4.觀之被告所查詢綠意晶棧社區於105年4月至106年7月間之成交行情(審自卷第113頁被證1),其上記載該社區於查詢期間之成交價格資訊,並有註記透過信義房屋仲介成交之交易,且該等交易之價格於上開期間內相對較低。再觀之被告查詢同社區16號8樓之2物件之交易資訊(審自卷第117頁被證3),亦可見該物件於100年8月、104年4月、107年5月間之成交價格,而該等價格核與被告於本案貼文1所載內容相符,而上開交易資訊,亦為自訴人所不否認(自字卷第236、237、271至317頁),則上開關於綠意晶棧之客觀交易資訊自屬可採。又觀之被告所提自訴人公司網站查詢綠意晶棧社區之結果,可見被告於107年2月12日存取之螢幕截圖,尚得於自訴人公司網站以綠意晶棧社區查得該社區之歷次成交行情(審自卷第113頁被證1、第135頁被證5【由下方工具列可見所見畫面是以圖片檔格式開啟】、自字卷第175頁),而其於111年1月13日在自訴人公司網站以「綠意晶棧」為關鍵字搜尋,則查無相關資訊(審自卷第137頁),而自訴代理人亦表示:就被告所提被證1、3、5右下角顯示111年1月21日(該日期實為被告開啟所存取螢幕截圖之時間,而非被告查詢之時間)當時自訴人官網上並沒有將綠意晶棧社區顯示在官網上,應無這樣的網頁資訊等語(自字卷第163頁),亦徵被告於附表編號1貼文所指稱自訴人網頁原可以查得綠意晶棧社區之相關成交資訊,嗣後則無法以綠意晶棧社區為關鍵字搜尋而得該社區之相關交易資訊等情,尚非全然無據。
5.又參酌被告以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網查詢基隆路1段101巷2號相關不動產於102年4月至106年10月間、基隆路1段103號相關不動產於102年4月至106年10月間之成交行情,其上記載該2址相關不動產於查詢期間之成交價格資訊,其中基隆路1段101巷2號10樓之1於106年10月之交易價格,為102年4月至106年10月期間最低,基隆路1段103號4樓之1於103年3月之交易價格則為102年4月至106年10月期間最高(審自卷第143頁被證9、第145頁被證10、第147頁被證11),而自訴人亦自承上開2物件係由其經手成交,且上開交易資訊亦與自訴人所提之自訴人網站查詢內容相符(自字卷第243、244、321至323頁),則上開不動產客觀交易資訊自亦可採。再者,依照被告所提自訴人公司網站查詢世紀威秀社區之結果,可見被告於106年12月27日存取之螢幕截圖,尚得於自訴人公司網站以世紀威秀社區為關鍵字,查得該社區之歷次成交行情(審自卷第147頁被證11【由下方工具列可見所見畫面是以圖片檔格式開啟】、自字卷第179頁),而其於111年1月13日在自訴人公司網站以「世紀威秀」為關鍵字搜尋,則查無相關資訊(審自卷第149頁),而自訴代理人亦表示:就被告所提被證11右下角顯示111年1月21日(實為被告開啟所存取螢幕截圖之時間,而非被告查詢之時間)當時自訴人官網上並沒有將世紀威秀社區顯示在官網上,應無這樣的網頁資訊等語(自字卷第163頁),亦徵被告所稱自訴人網頁原可以查得世紀威秀社區之相關成交資訊,嗣後則無法以世紀威秀為關鍵字搜尋而得該社區之相關交易資訊等情,亦非其憑空捏造而全然無據。
6.此外,因不動產交易資訊不足而造成不動產交易之買方、賣方或房仲業者之間生之交易糾紛時有所聞,並不時經國內報章媒體報導,此有被告所提之相關新聞在卷可佐(審自卷第119至134頁,自字卷第75至127頁),而提升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度,使買、賣雙方能充分掌握合理價格,降低交易糾紛之產生,並防杜投機炒作,更為我國健全不動產市場、推動多元居住政策之重要方針,行政院並於109年12月3日通過「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後續並推行包括於110年7月1日施行之實價登錄2.0新制政策,顯見於被告張貼本案貼文之時空背景,正值政府推動提供更即時、透明、正確的不動產交易資訊之政策,以達防止炒作房市、落實居住正義等目標之際。
7.基於上述時空背景,被告依照上開其所查得之綠意晶棧、世紀威秀社區相關不動產交易狀況、比對其中透過信義房屋仲介成交之交易資訊、及其於自訴人網站親身查詢所體驗之網頁搜尋結果有所變化情形,而就其觀察、經歷,提出對於自訴人仲介成交之價格、減少提供之交易資訊等情之質疑,並據以發表本案貼文之言論,尚難認為被告自行憑空杜撰而毫無根據,且本案貼文內容所涉及者為房仲業者與消費者間資訊不對等、房價高低炒作等事項,而與不動產交易市場秩序之公共利益相關,非僅涉及個人私德,自屬可受公評之事,難認係為毀損自訴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堪認被告主觀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述為真實,難認其有真正惡意而具有誹謗之犯意。又被告上開所為之評論,既係伴隨其所查詢之資訊而為之意見表達,縱使被告與自訴人間存有歧見,且使用較為主觀、尖刻之用語評價,諸如「忙著湮滅罪證、妨害司法公正」、「黑心」、「炒高」、「欺騙」、「詐術」、「很爛」、「賤賣」、「只關心賺錢」、「視客戶權益如無物」、「惡行」、「宰了別人」、「把你生吞活剝」等,可能使聽聞者對自訴人產生負面評價,然該等意見、評論既係被告本於查得之資訊,依其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其所確信之真實有關聯性之意見,非被告蓄意虛構為之,並可由聽聞之人自行判斷被告之意見是否公允,則被告此部分言論,實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善意合理之評論,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尚難遽認被告有自訴意旨所指侮辱或誹謗之犯行。
(三)至於自訴人主張其自始未移除綠意晶棧、世紀威秀等社區成交資訊,無任何隱匿資訊之情形等語,然自訴人自承其曾有未將綠意晶棧、世紀威秀社區成交資顯示在官網上之情形,已如前述,且被告先後以上開社區名稱為關鍵字於自訴人網站搜尋之結果,確實先有可以查得社區成交資訊,而嗣後反而無法查得之情形,亦如前述,則自訴人上開主張,核與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不符,故不足採。自訴人又主張不動產仲介公司無法左右不動產交易價格等語,然不動產交易價格之估定,需以不動產之狀況、歷史及周邊交易資訊為基礎,此由不動產交易資訊之即時、透明、正確化始終為政府推動健全不動產市場政策之重要方法即可知悉,而不動產仲介公司以撮合不動產交易買賣雙方為業,對於不動產估價應考量之事項、相關交易資訊自屬其專業,相較一般消費者,不動產仲介業者實處於資訊優勢之一方,而此資訊不對稱之優勢,自有可能對於不動產交易價格有所影響,此為具有一般常識之社會大眾均知之事實,自訴人上開主張,顯不足採。自訴人另主張自訴人仲介之房屋價格與市場走勢相符,被告未經查證即率稱自訴人「詐騙」、「害買賣雙方都損失慘重」等語,顯非善意而發表言論等語,然惟是否為「善意」之評論,其重點應是在審查表達意見人是否針對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作成評論,其動機非以毀損被評人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而判斷某種評論是否「合理」或「適當」,並非在審查評論或意見之表達是否選擇了適當之字眼或形容詞,而係在審查其評論所根據之事實或所評論之事實是否已為大眾所知曉,或是否在評論時一併公開陳述,其目的在讓大眾判斷表達意見人之評論是否持平,是否為大眾所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本案被告指摘自訴人詐騙、造成買賣方之損失,所指述之內容核與公益有關之事,且係憑藉其所確信為真實之事項為基礎,亦非完全使用情緒性之不雅詞句惡意攻擊自訴人,而自訴人為知名不動產仲介公司,對於來自他人之批評,實可輕易以文宣、廣告、媒體採訪或會議等機會為自己辯駁、澄清,他人批評是否適當,應留待聽聞者以自身價值觀念、知識經驗而為公評,被告之前揭言論既非憑空虛構,所發表、評論之內容又具有公益性,未有超出適當評論之範圍,難認被告為顯非善意而發表本案貼文之言論,自訴人上揭主張亦不足採。
五、綜上,參酌自訴人所提出證據,考量被告整體語意脈絡、當時客觀背景、因果歷程綜合判斷,被告所為本案貼文之言論,尚難認為憑空捏造而全然無據,且不能排除被告當時留言之真意係針對市場房價炒作、房仲業者與消費者間資訊不對等等事項而為評論,而與公共利益相關,尚不足以認定被告本案所為,是為出於毀損自訴人名譽之惡意為唯一動機,且係善意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經本院審酌自訴人所提出之全部證據後,認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自訴意旨所指公然侮辱、加重誹謗犯行之心證程度,而仍有合理之可疑,故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附表:被告於其設立「黑心信義,還我錢來」臉書專頁張貼之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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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貼時間:110年10月15日 張貼內容: 【信義房屋黑心實錄】台北市中山區綠意晶棧社區 信義房屋最近在忙什麼?忙著告人嗎? 不是! 小編告訴大家:信義房屋可能正在忙著湮滅罪證、妨害司法公正。 小編特藉此文提醒所有曾經透過信義房屋買賣房子的消費者,趕快站出來向黑心信義討回公道,否則恐將面臨證據愈來愈難取得、正義愈來愈難以伸張的困境。 例如:台北市中山區的「綠意晶棧」,信義房屋就在此社區詐騙了許多消費者,無論是五樓、七樓或是八樓房子的買賣雙方都損失慘重。 其中,特別是16號八樓房子,更曾被信義房屋從720萬炒高至1028萬、隨後又跌回980萬,每一分錢都是大家的辛苦所得,卻被信義房屋以詐術掠奪。 不過,所有這些資訊現已灰飛煙滅。大家最近在信義房屋所揭露的資訊中,已完全搜尋不到任何有關「綠意晶棧」的交易。 信義房屋在怕什麼?在躲什麼?在藏什麼? 大家提供的交易資訊,無論是永慶、或591,都是愈來愈多、愈來愈完整;唯獨信義房屋卻愈來愈少、愈來愈殘缺。 讓大家能掌握的證據愈來愈少,這不是妨害司法公正,什麼才是? 過去曾經揭露,現在又偷偷把資料藏起來,這不是欺騙,什麼才是? 面對各界指控黑心,明著擺出提告、砸錢說別人都在抹黑,暗地裡卻用盡各種方法將證據銷毁,這不是恬不知恥,什麼才是? 現在,又有一戶「綠意晶棧」的十一樓房子,透過信義房屋銷售,下方貼圖的紅框處空白,代表信義房屋已不再告訴消費者任何有關「綠意晶棧」的成交訊息。 小編提醒有興趣的買方,若此戶房子是16號,那麼之前的成交價是1085萬,千萬別被信義房屋的詐術誤導而盲目追高了! |
| 張貼時間:110年10月29日 張貼內容: 【信義房屋黑心實錄】台北市信義區世紀威秀社區 小編請問大家:一家航空公司的班機,如果一下延誤二小時起飛,一下又提早二小時,大家的評語會是什麼? 很爛!對不對? 如果一家餐廳的食物,今天很鹹,明天又淡而無味,大家的評語會是什麼? 很爛!對不對? 那麼,如果一家房仲公司,今天讓屋主在不知情下賤價賣屋,明天又讓買方盲目追高,大家的評語會是什麼? 很爛!對不對? 別懷疑,這就是標榜自己最重視服務品質的信義房屋經常在幹的事。 例如:基隆路一段有個社區名「世紀威秀」,其中一戶十樓房子就遭信義房屋以每坪64.5萬的創新低價格賤賣;另一時間,一戶四樓房子又有買方不察,以當時的天價每坪84.5萬承接。 這些讓人低賣高買的交易,長時間、反覆出現在不同社區,顯示信義房屋只關心賺錢、對交易沒有任何內控、視客戶權益如無物,對維持房價穩定的社會責任更無半點自覺。 更扯的是:現在這些交易均已被信義房屋隱藏起來,讓買賣雙方更難知悉信義房屋的惡行,預先做好提防。 小編提醒大家,信義房屋沒有任何悔意,昨天宰了別人,今天同樣會把你生吞活剝。 現在,又有一戶「世紀威秀」的十三樓房子,透過信義房屋銷售,下方貼圖的紅框處空白,代表信義房屋已湮滅證據,不再提供消費者任何有關「世紀威秀」的成交訊息。 有興趣的買方請留意,若此戶房子座落101巷2號,那麼三年前的成交價是1350萬,三年前的市況跟現在有很大不同,大家千萬別再被信義房屋的詐術誤導而盲目追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