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凱
選任辯護人 蔡坤鐘律師
黃國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015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丙○○與乙○○於民國104年11月11日,合資成立飛宏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飛宏公司),並由丙○○負責管理該公司之財務事宜及款項支付,為從事業務之人。詎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與洗錢之犯意,利用保管飛宏公司所申請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飛宏公司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大小章之機會,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起訴書附表「編號19」係「編號18」之誤載,應予更正),前往華南銀行汐止分行,先將如附表所示之飛宏公司華南銀行帳戶內之款項領出後,接續匯款至其個人所申請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丙○○華南銀行帳戶)後,再接續以現金提領、匯款至其所申請之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之方式,將該等款項據為己用而侵占之,並於如附表編號11至18所示時間(即洗錢防制法於106年6月28日修正施行後),以上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該等侵占所得款項之來源及去向。
二、案經乙○○告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丙○○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且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等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準備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院金訴卷第330頁至第331頁、第406頁、第453頁),核與證人即告發人乙○○(他474卷第47頁至第49頁、偵4909卷第220頁至第222頁、第264頁、第270頁、他1026卷第49頁至第51頁、第60頁、他2655卷一第47頁至第55頁、第94頁至第100頁、第232頁至第244頁、偵20155卷第83頁至第95頁)、證人陳玉珍(偵20155卷第11頁至第15頁)、陳怡如(偵4909卷第264頁至第270頁)、李景福(偵4909卷第266頁至第270頁)、陳歆雅(偵4909卷第266頁至第270頁)、林卓逸(他474卷第51頁至第53頁、偵4909卷第214頁至第216頁)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公司基本資料【飛宏興業有限公司】(他1026卷第8頁至第11頁、他474卷第9頁;第36頁;第334頁至第335頁;他1026卷第12頁)、107年8月6日借據(他474卷第11頁;第37頁)、林卓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他474卷第13頁至第17頁;第38頁至第42頁;偵4909卷第17頁至第20頁)、林卓逸借款明細表(他474卷第19頁;第43頁;偵4909卷第15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6日營清字第1090009284號函暨附件丙○○【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偵4909卷第21頁)、帳戶基本資料(偵4909卷第23頁)、106年7月17日至107年1月16日自行轉帳明細表(偵4909卷第25頁至第43頁)、106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偵4909卷第45頁至第66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13日營清字第1090012188號函暨附件丙○○【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偵4909卷第79頁)、106年7月17日跨行ATM轉帳明細表(偵4909卷第81頁至第82頁)、106年7月17日至20日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偵4909卷第83頁)、106年7月18日跨行ATM轉帳明細表(偵4909卷第84頁)、106年7月19日跨行ATM轉帳明細表(偵4909卷第85頁至第86頁)、106年7月21日跨行ATM轉帳明細表(偵4909卷第87頁)、106年8月17日跨行ATM轉帳明細表(偵4909卷第88頁)、106年10月16日跨行ATM轉帳明細表(偵4909卷第89頁)、106年11月7日跨行ATM轉帳明細表(偵4909卷第90頁)、106年11月15日跨行ATM轉帳明細表(偵4909卷第91頁)、106年12月15日跨行ATM轉帳明細表(偵4909卷第92頁)、107年1月15日跨行ATM轉帳明細表(偵4909卷第93頁)、98年12月12日至109年4月7日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節錄(偵4909卷第238頁至第250頁;第374頁;第378頁;第388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8日營清字第1100028663號函暨附件丙○○【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4年7月1日至110年9月6日交易明細(他2655卷二第107頁至第146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當庭提示交易明細(偵20155卷第75頁;第99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9年5月26日儲字第1090128001號函暨附件甲○○【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偵4909卷第103頁)、帳戶基本資料(偵4909卷第105頁)、106年6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4909卷第106頁至第107頁)、臺灣土地銀行南港分行109年6月1日總業存字第1090001907號函丙○○【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偵4909卷第108頁)、帳戶基本資料(偵4909卷第110頁)、106年6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4909卷第112頁至第122頁)、竹南郵局000055號存證信函(偵4909卷第232頁至第234頁;第338頁至第340頁)、三重溪尾街郵局000132號存證信函(偵4909卷第342頁至第352頁)、 106年5月22日LINE對話記錄擷圖【丙○○、乙○○】(偵4909卷第236頁)、108年7月24日LINE對話記錄擷圖【丙○○、乙○○】(他2655卷一第43頁)、108年10月26日LINE對話記錄擷圖【丙○○、乙○○】(他1026卷第42頁)、飛宏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影本(偵4909卷第302頁至第330頁;他2655卷一第13頁至第41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13日營清字第1100032712號函暨附件104年11月4日至110年10月12日交易明細(他2655卷一第178頁至第215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1月5日營清字第1100035726號函暨附件存款往來項目申請書(偵20155卷第21頁至第25頁)、104年1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偵20155卷第101頁至第109頁;偵4909卷第252頁至第254頁)、飛宏公司105年度日記帳(偵20155卷第113頁至第128頁)、帳冊資料(偵20155卷第129頁至第131頁)、106年度日記帳(偵4909卷第272頁至第300頁;偵20155卷第133頁至第147頁)、帳冊資料(偵20155卷第149頁至第152頁)、107年度日記帳(偵20155卷第153頁至第157頁)、帳冊資料(偵20155卷第159頁)、飛宏公司108年1月1日至8月31日損益表(偵4909卷第332頁)、【106年8月15日】存款憑條(偵4909卷第376頁)、【106年9月8日】存款憑條(偵4909卷第380頁)、【106年11月17日】存款憑條(偵4909卷第384頁)、【106年11月23日】存款憑條(偵4909卷第386頁)、臺灣銀行存款往來明細【甲○○】(偵4909卷第382頁)、丙○○寄予乙○○之電子郵件暨所附帳務簡表(他1026卷第13頁至第22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通知文件影本數份(他1026卷第23頁至第30頁、第32頁至第35頁)、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9月26日健保北字第1081335436B號函(他1026卷第31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8月21日保退三字第10874127270號函(他1026卷第36頁)、飛宏公司104-108年度營業收入/轉帳支出對照表(他1026卷第37頁至第39頁)、飛宏公司104-108年度不明轉帳支出對照表(他1026卷第40頁)、108年10月25日退股協議書(他1026卷第41頁;他2655卷一第108頁)、108年9、10月全民健保繳款單【陳歆雅】(他1026卷第43頁)、臺北市府政府勞動局109年1月15日勞資爭議調解記錄【陳歆雅】(他1026卷第44頁至第45頁)、偉平記帳事務所提供之飛宏公司記帳資料光碟(他1026卷第64頁)、108年11月15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甲○○匯乙○○245,000元】(他2655卷一第110頁)、萬邦法律事務所109年4月27日109年坤律字第1090427號函(他2655卷一第112頁至第113頁)、萬邦法律事務所109年11月2日109年坤律字第1091102號函(他2655卷一第114頁至第115頁)、108年9月20日飛宏公司帳冊、合約移交照片(他2655卷一第116頁至第122頁)、飛宏公司108年度5月至7月帳冊收支明細(他2655卷一第124頁)、飛宏公司108 1月1日至12月31日分類帳(他2655卷一第126頁至第128頁;第130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6日華汐字第1100000176號函暨附件飛宏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傳票(他2655卷二第6頁)、【106年1月11日】取款憑條傳票(他2655卷二第7頁)、【106年2月20日】取款憑條傳票(他2655卷二第8頁)、【106年2月20日】匯款申請書(他2655卷二第9頁)、【106年2月20日】轉帳收入傳票(他2655卷二第10頁)、【106年2月20日】現金支出傳票(他2655卷二第11頁)、【106年2月20日】代收款項記帳憑證(他2655卷二第12頁)、【106年8月8日】取款憑條傳票(他2655卷二第13頁;第30頁)、【106年8月8日】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他2655卷二第14頁:第31頁)、【106年8月8日】轉帳收入傳票(他2655卷二第15頁:第32頁)、【106年8月8日】現金支出傳票(他2655卷二第16頁:第33頁)、【107年11月20日】取款憑條傳票(他2655卷二第17頁:第34頁)、【107年11月20日】轉帳收入傳票(他2655卷二第18頁:第38頁)、【106年1月13日】匯款申請書(他2655卷二第19頁)、【106年1月25日】取款憑條傳票(他2655卷二第20頁)、【106年1月25日】轉帳收入傳票(他2655卷二第21頁)、【106年1月25日】現金支出傳票(他2655卷二第22頁)、【106年1月25日】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他2655卷二第23頁)、【106年3月2日】取款憑條傳票(他2655卷二第24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行110年8月17日華汐字第1100000183號函暨附件飛宏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傳票(他2655卷二第25頁)、【106年6月15日】取款憑條傳票(他2655卷二第26頁)、【106年6月15日】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他2655卷二第27頁)、【106年6月15日】轉帳收入傳票(他2655卷二第28頁)、【106年6月15日】現金支出傳票(他2655卷二第29頁)、【106年8月8日】取款憑條傳票(他2655卷二第30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祥分行110年9月6日華瑞存字第1100000134號函暨附件飛宏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傳票(他2655卷二第36頁)、【106年6月3日】取款憑條傳票(他2655卷二第37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0年9月22日彰作管字第11020009570號函暨附件丙○○【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106年12月7日至110年9月8日交易明細(他2655卷二第40頁至第105頁)、臺灣土地銀行南港分行110年9月17日南港字第1100003203號函暨附件(他2655卷二第147頁)、丙○○【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4年7月1日至110年8月31日放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2655卷二第148頁)、丙○○【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4年7月1日至110年9月3日客戶歷史交易明細(他2655卷二第149頁至第167頁)、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110年9月6日北市五信社松字第073號函(他2655卷二第168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9月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45039號函暨附件丙○○【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4年7月1日至110年9月6日交易明細(他2655卷二第169頁至第170頁)、丙○○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4年7月1日至110年9月6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他2655卷二第171頁至第172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8日營清字第1100028591號函暨附件甲○○【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4年7月1日至110年9月6日交易明細(他2655卷二第173頁至第187頁)、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0年9月8日一總營集字第99823號函暨附件甲○○【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04年7月1日至109年2月7日交易明細(他2655卷二第188頁至第245頁)、臺灣銀行營業部110年9月89日營存字第11050094361號函暨附件(他2655卷二第247頁)、甲○○【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4年7月1日至110年9月3日存摺存款歷史交易明細(他2655卷二第248頁)、甲○○【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4年7月1日至110年9月3日外匯活存歷史交易明細(他2655卷二第249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8日遠銀詢字第1100002854號函暨附件甲○○【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4年7月1日至110年9月7日授信交易往來明細(他2655卷二第250頁至第251頁)、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作業處110年9月22日彰作管字第11020009569號函暨附件(他2655卷二第252頁)、甲○○【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106年7月16日至110年9月8日交易明細(他2655卷二第253頁至第263頁)、甲○○【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106年7月1日至110年9月8日交易明細(他2655卷二第265頁)、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16日元銀字第1100013671號函暨附件(他2655卷二第267頁)、甲○○【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4年7月1日至110年9月6日客戶往來交易明細(他2655卷二第269頁至第279頁)、甲○○【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4年7月1日至110年9月6日大眾FCR消金放款交易明細(他2655卷二第281頁)、甲○○【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4年7月1日至110年9月6日大眾FCR消金放款交易明細(他2655卷二第283頁至第287頁)、甲○○【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4年7月1日至110年9月6日放款往來交易明細(他2655卷二第289頁至第299頁)、甲○○【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4年7月1日至110年9月6日大眾FCR消金放款交易明細(他2655卷二第301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6日中信銀作業字第110224839226416號函(他2655卷二第303頁)、內湖區農會110年9月6日北市內農信字第1100002313號函(他2655卷二第305頁)、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9月22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84174號函暨附件甲○○【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4年7月1日至110年9月7日交易往來明細(他2655卷二第307頁至第311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國內作業中心110年9月8日忠法查字第1103854265號函丙○○【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他2655卷二第313頁至第315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9日儲字第1100247028號函暨附件甲○○【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4年7月1日至110年9月6日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他2655卷二第319頁至第336頁)、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0年9月28日總集作查字第1100002036號函暨附件(他2655卷二第337頁)、甲○○【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4年7月1日至110年9月5日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他2655卷二第339頁)、甲○○【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4年7月1日至110年9月5日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他2655卷二第341頁)、偉平記帳士事務所簽收單4張(偵20155卷第17頁)、105年12月28日房屋租賃契約書【新北市○○區○○○道○段00巷00弄000號】(偵20155卷第41頁至第43頁)、106年3月1日房屋租賃契約書【新北市○○區○○街000號A棟之4】(偵20155卷第45頁至第51頁)、內政部移民署108年度廣平大樓柴油發電機及水電維護案契約書條款(偵20155卷第53頁至第73頁)、飛宏公司105年2月26日至107年1月31日支出表(偵20155卷第111頁)、台灣福斯財物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案件解約試算表【車號:000-0000;客戶:飛宏公司】(偵20155卷第16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8年8月26日繳息還本/繳費收據【飛宏公司】(偵20155卷第163頁)、乙○○返還丙○○帳冊資料等擷圖4張(偵20155卷第175頁至第177頁)、移交帳冊光碟(偵20155卷證物袋內)、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1日營清字第1100038972號函暨附件丙○○【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傳票(偵20155卷第183頁)、106年8月9日取款憑條傳票(偵20155卷第199頁)、106年8月9日代收款項記帳憑證(偵20155卷第201頁)、106年8月9日轉帳收入傳票(偵20155卷第203頁)、106年8月9日現金支出傳票(偵20155卷第205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23日營清字第11000417351號函暨附件(偵20155卷第215頁)、黃若婷【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7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22日交易明細(偵20155卷第217頁至第218頁)、黃若婷【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偵20155卷第219頁)、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0年12月29日總集作查字第1100005498號函暨附件(偵20155卷第221頁)、丙○○【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偵20155卷第223頁)、丙○○【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偵20155卷第225頁至第248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行111年1月3日華汐字第1110000002號函暨附件(偵20155卷第255頁)、信用貸款申請書及調查表【申請人:丙○○】(偵20155卷第257頁至第261頁)、放款交易明細表(偵20155卷第263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行111年1月6日華汐字第1110000003號函暨附件(偵20155卷第265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險費暨滯納金繳款單(偵20155卷第267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偵20155卷第26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1月6日保費理字第11110000740號函暨附件保險費繳費證明書【飛宏公司】(偵20155卷第271頁至第274頁)、萬邦法律事務所109年9月1日109年坤律字第1090901號函(本院金訴卷第45頁至第46頁)、萬邦法律事務所109年11月2日109年坤律字第1091102010號函(本院金訴卷第47頁至第48頁)、起訴書附表所示匯款時間、金額之帳款收支明細表(本院金訴卷第53頁至第63頁)、帳款支出證明資料(本院金訴卷第65頁至第165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2年1月17日北區國稅銷售字第1121001890號函及所附說明(本院金訴卷第241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12年2月6日北區國稅中和綜資字第1121223926號函及所附說明(本院金訴卷第243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12年2月9日北區國稅汐止綜字第1121177156號函及所附飛宏興業有限公司(BAN:00000000)000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本院金訴卷第245頁至第249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7號民事裁定【聲請人丙○○;相對人林卓逸】(偵4909卷第392頁)、飛宏公司基本資料(本院金訴卷第457頁至第458頁)、新北市政府函覆資料(本院金訴卷第459頁至第460頁)、飛宏公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金訴卷第461頁至第464頁)等資料附卷憑參,是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業於108年12月25日經修正公布,同年12月27日施行,惟查其修正理由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數額提高為30倍,亦即將原本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罰金刑銀元3,000元(經折算後為新臺幣9萬元)修正為新臺幣9萬元,核與修正前適用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之規定相同,就被告所涉業務侵占之法定刑度並未修正,且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無該條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二)再按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祇須有第2條各款所示行為之一,而以第3條規定之特定犯罪作為聯結即為已足。另過去實務認為,行為人對犯特定犯罪所得之財物或利益作直接使用或消費之處分行為,或僅將自己犯罪所得財物交予其他共同正犯,祇屬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非本條例所規範之洗錢行為,惟依現行洗錢防制法規定,倘行為人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而將特定犯罪所得直接消費處分,甚或交予其他共同正犯予以隱匿,或由共同正犯以虛假交易外觀掩飾不法金流移動,即難認僅單純犯罪後處分贓物之行為,應仍構成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或第2款之洗錢行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057號、第2425號、第240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為從事業務之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被害人飛宏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款項接續匯入至被告之華南銀行帳戶內而侵占之,其所為係構成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此如後述,係最輕本刑6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款所稱特定犯罪,而被告侵占被害人飛宏公司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後,再於如附表編號11至18所示時間,接續以現金提領、匯款至其所申請之土地銀行帳戶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該等侵占所得款項之來源及去向,揆諸上開說明,自該當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所指之洗錢行為無訛。至於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時間,所為之現金提領、匯款行為,因係在洗錢防制法106年6月28日生效施行前所為,自不構成洗錢罪,此部分業經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補充更正(本院金訴卷第404頁至第405頁),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如附表編號11至18所示部分)。被告於如附表所示之各次業務侵占行為,及如附表編號11至18所示各次一般洗錢行為,均係利用其管理飛宏公司財務事宜及款項支付之機會,於密集期間內,以類似手段持續、反覆進行,未曾間斷,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業務侵占罪及一一般洗錢罪。
(四)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五)另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被告須「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能適用該條項減輕其刑,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既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其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本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與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已如前述,故其所為符合上述減刑之規定,應予減輕其刑。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負責管理被害人飛宏公司財務事宜之期間,未能謹守分際,貪圖一己之利,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並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侵占所得款項之來源及去向,使被害人飛宏公司受有損害,殊值非難,兼衡其犯後已坦認犯行,並參酌被害人飛宏公司之代表人甲○○表示對刑度部分沒有意見等情,另考量被告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需要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目前從事發電機保養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等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金訴卷第455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七)關於緩刑之宣告
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金訴卷第493頁至第494頁),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犯後已坦承犯行,表示悔意,被害人飛宏公司之代表人甲○○並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陳稱本件是被告與告發人即當時股東乙○○之糾紛,在向告發人乙○○及其兩位股東、被告購買被害人飛宏公司股份時,有排除前開受損金額後才購買,現在被害人飛宏公司已無受損狀況,被告也有跟告發人乙○○達成和解(應為調解),若給予被告緩刑沒有意見等語(本院金訴卷第332頁、第454頁)。又被告確實有與告發人乙○○以210萬元達成調解,告發人乙○○並同意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有本院民事庭112年度移調字第46號調解筆錄附卷足憑(本院金訴卷第277頁至第278頁)。是堪認被告深俱悔意,信被告經此偵審教訓,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各情,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關於沒收部分
(一)按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本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對於洗錢標的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是否屬於行為人所有,均應依本條規定宣告沒收。且本條係針對洗錢標的所設之特別沒收規定,至於洗錢行為標的所生之孳息及洗錢行為人因洗錢犯罪而取得對價給付之財產利益,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之追徵、沒收財產發還被害人部分,則仍應回歸適用刑法相關沒收規定(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872、87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條文,將沒收訂為「刑罰」、「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而實際上,沒收仍有懲罰之效果,屬於干預財產權之處分,應遵守比例原則及過渡禁止原則,是於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沒收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賦予法官在個案情節上,審酌宣告沒收將過於嚴苛而有不合理之情形,得不予宣告沒收,以資衡平,是上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沒收規定,亦應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
(二)本件被告自被害人飛宏公司侵占、洗錢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合計為174萬5,000元,並未扣案,固係其犯罪所得,然被害人飛宏公司之代表人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稱本件是被告與告發人乙○○之糾紛,在向告發人乙○○及其兩位股東、被告購買被害人飛宏公司股份時,有確認被害人飛宏公司受損金額,在計算後,排除上開受損金額後才向告發人乙○○及其兩位股東、被告購買被害人飛宏公司股份,現在被害人飛宏公司已無受損狀況,被告也有跟告發人乙○○達成和解(應為調解),故不用宣告沒收上開犯罪所得等語(本院金訴卷第332頁至第333頁)。由此可知,原先被害人飛宏公司如附表所示之受損金額174萬5,000元,已因甲○○經計算而排除上開受損金額後,向告發人乙○○及其兩位股東、被告購買被害人飛宏公司股份,被害人飛宏公司原先受損部分轉由告發人乙○○承受而已無受損情事,並再由被告與告發人乙○○以調解之方式處理。又被告確實有與告發人乙○○以210萬元達成調解,已如前述。是考量被害人飛宏公司目前已無受損情事,以及被告已與告發人乙○○達成調解,需支付210萬予告發人乙○○,如被告未來有不履行之情事,告發人乙○○亦可藉由民事強制執行方式滿足其債權,本案如對被告再為犯罪所得之沒收諭知,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清友、余秉甄、郭季青、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郁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