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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廣告頁面佯稱可讓人收入增加,乙○○於111年1月7日瀏覽後並加入Line暱稱「逐鹿市場」之詐欺集團成員為好友,其誆稱有引進國外套利程式,至金御娛樂城網站上申請帳號儲值後可代操牌獲利,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將款項轉入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 | | ⒈乙○○於警詢之指述(111偵10798卷第7至10頁) ⒉乙○○之玉山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11偵10798卷第19頁正反面) 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1、26、3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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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於111年1月2日瀏覽綱路貼文廣告投資資訊,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Pro接派單」向其介紹「金鑫投顧」網站有博弈投資獲利管道,再分別以LINE暱稱「歡歡」、「馮傑」、「金鑫投顧」佯稱於「金鑫投顧」網站博弈投資可高獲利云云,致K○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 | | ⒈K○於警詢、審理之證述(111偵9843卷第5至6頁、111金訴525卷第231頁至第237頁) ⒉K○之網路銀行轉帳截圖(111偵9843卷第26至28頁) ⒊K○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9843卷第29至60頁)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1、30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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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於111年1月12日瀏覽FACEBOOK粉絲專頁「Nf數位副業」,以投資專業吸引A○○與LINE暱稱「莎莎Sasa」之詐欺集團成員互加好友後,佯稱有黃金買賣交易,至GOLDEN SALE網站依投資顧問教學操作即可獲利,致A○○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帳戶。直至欲領取報酬需再額外匯款時,始知受騙。 | | | ⒈A○○於警詢之指述(111偵8725卷第40至42頁) ⒉A○○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111偵8725卷第48頁) ⒊A○○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8725卷第53至75頁)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1、32頁) |
| 告訴人 癸○○ (北檢111偵16218、16666併案、J○111偵18324、18617併案) | 111年1月4日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廣告頁面留有「財婦人生」之不資投資及LINE聯絡訊息,經癸○○瀏覽後加入好友,依該集團成員指示操作投資,再向癸○○佯稱需收取獲利退款手續費云云,致癸○○陷於錯誤而將款項轉入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 | | ⒈癸○○於警詢之指述(111偵16218卷第13至16頁) ⒉癸○○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1偵16218卷第117頁) ⒊癸○○之臺灣企銀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明細(111偵16218卷第119、123、125、129頁) ⒋癸○○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6218卷第83至107頁) 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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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人 巳○○ (北檢111偵16218、16666併案) | 111年1月16日,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廣告頁面留有不實應徵工作、投資及LINE聯絡訊息,經巳○○以手機瀏覽後加入好友,其向巳○○佯稱虚擬貨幣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至投資網站申請帳號後需先儲值云云,致巳○○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 | | ⒈巳○○於警詢、審理之證述(111偵16666卷第25至26頁、111金訴525卷第344頁至第349頁) ⒉巳○○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11偵16666卷第63頁) ⒊巳○○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6666卷第35至59頁)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1、32頁) |
| 告訴人 地○○ (北檢111偵16218、16666併案) | 111年1月11日,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廣告頁面留有不實投資及LINE聯絡訊息,經地○○以手機瀏覽後加入好友,詐欺集團成員先佯以加入「Amcor網站」操作線上投資可獲利,再誆稱金流公司出款需收取獲利手續費云云,致地○○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 | | ⒈地○○於警詢之指述(111偵16666卷第75至80頁) ⒉地○○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6666卷第97至103頁) 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1、26、28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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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人 亥○○ (北檢111偵16218、16666併案) | 111年1月12日,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廣告頁面留有不實投資及LINE聯絡訊息,經亥○○以手機瀏覽「Amcor.inc」網站後,與該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Amber」互加好友後,佯稱依指示操作線上投資可獲利云云,致亥○○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直至皆未收到獲利盈餘,才察覺遭受詐騙。 | | | ⒈亥○○於警詢之指述(111偵16666卷第111至113頁) ⒉亥○○之網路銀行轉帳截圖(111偵16666卷第131至132頁) ⒊亥○○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6666卷第134至162頁)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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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軟體帳號「陳世杰Alex」與午○○聯繫,佯稱介紹投資網站可賺取本金20倍至60倍獲利云云,致午○○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及轉帳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直至欲提領投資獲利需再匯款方得提領,始知受騙。 | | | ⒈午○○於警詢之指述(111偵14188卷第65至67頁) ⒉午○○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1偵14188卷第69頁) ⒊午○○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4188卷第71至101頁)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1、30、3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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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軟體帳號「Mr.吳」與庚○○聯繫,佯稱可於賭博平台代操作獲利,只須收取手續費云云,致庚○○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直至欲提領投資獲利需再匯款方得提領,始知受騙。 | | 4,985元 (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金額為5,000元,應予更正) | ⒈庚○○於警詢之指述(111偵14188卷第103至105頁) ⒉庚○○之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11偵14188卷第117頁) ⒊庚○○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4188卷第119至133頁)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1、29、31頁) |
| | | | 2萬9,985元 (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金額為3萬元,應予更正) | |
| | 丁○○於111年1月16日上午瀏覽Facebook廣告並加入LINE軟體帳號暱稱「不限平台操作」之詐欺集團成員為好友後,其向丁○○佯稱依指示操作可跑後台程式碼,獲利金額將匯入丁○○所有之THA娛樂城帳號內云云,致丁○○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及轉帳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 111年1月16日18時5分 (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時間為18時2分,應予更正) | | ⒈丁○○於警詢之指述(111偵14188卷第144至146頁) ⒉丁○○之番路鄉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111偵14188卷第152至153頁) ⒊丁○○與詐騙集團於Message、LINE之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4188卷第157至167頁)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1、32頁) |
| | E○○於111年1月7日瀏覽詐欺集團成員於臉書上之廣告網站連結,LINE軟體帳號「歡歡」與E○○聯繫並邀約其加入投資獲利之LINE群組後,暱稱「馮傑」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在金鑫投顧網站,依指示儲值操作投注可獲利云云,致E○○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操作及轉帳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 | | ⒈E○○於警詢之指述(111偵14188卷第175至177頁) ⒉E○○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截圖(111偵14188卷第183、185頁) ⒊E○○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111偵14188卷第187至217頁)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13) |
| | 壬○○在111年1月12日在Twitter認識LINE軟體帳號「蒙淇D」之詐欺集團成員,再以「鄧風」(LINE ID為bean_1101)邀約壬○○投資比特幣,並要壬○○依指示匯款操作獲利云云,致壬○○陷於錯誤,遂依該集團成員指示操作及轉帳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 | | ⒈壬○○於警詢、審理之證述(111偵14188卷第241至242頁、111金訴525卷二第33至37頁) ⒉壬○○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11偵14188卷第257頁) ⒊壬○○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111偵14188卷第259至263頁)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1、24頁) |
| | C○○於111年1月2日瀏覽詐欺集團成員成立之臉書粉絲專頁「熊熊尚好來接單」後,加入該專頁LINE群組後,佯稱做接單工作留言按讚即可獲利,再以暱稱「歡歡」誆稱至金鑫投顧網站依投顧老師操作投注可獲利,再以C○○操作不當要求C○○賠償損失云云,致C○○陷於錯誤遂依該集團成員指示操作及轉帳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 111年1月15日13時1分 (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時間為14時38分,應予更正) | | ⒈C○○於警詢之指述(111偵14188卷第277至281頁) ⒉C○○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11偵14188卷第285頁) ⒊C○○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111偵14188卷第289至298頁)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1、26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在110年12月底於INSTAGRAM以投資賺錢吸引未○○瀏覽,再以LINE軟體帳號「Mr.吳」與未○○聯繫,佯稱於平台匯款儲值可投資獲利,獲利要先繳保證金才能出金云云,致未○○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直至投資獲利無法出金,始知受騙。 | | | ⒈未○○於警詢之指述(111偵14188卷第305至310頁) ⒉未○○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111偵14188卷第350至352頁) 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1、26、3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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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5日17時許以交友軟體探探暱稱「倫倫」與天○○聊天後,介紹LINE軟體ID「張立榮專員」予天○○,向其佯稱於網站上投資黃金可獲利、獲利要先繳保證金云云,致天○○陷於錯誤遂依該集團成員指示操作及轉帳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 | | ⒈天○○於警詢之指述(111偵14188卷第361至364頁) ⒉天○○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11偵14188卷第385頁) ⒊天○○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111偵14188卷第379至383頁)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1、29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31日以臉書廣告「狗狗派單」吸引辛○○瀏覽,再以暱稱「艾比」向辛○○佯稱可加入群組至遊戲網站投注、達成任務可獲利云云,致辛○○陷於錯誤遂依該集團成員指示操作及轉帳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 | | ⒈辛○○於警詢之指述(111偵14188卷第395至398頁) ⒉辛○○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11偵14188卷第408頁) ⒊辛○○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111偵14188卷第407、409至423頁)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1、30頁) |
| | 111年1月14日,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廣告頁面留有「接單獲利」之不實投資廣告及LINE聯絡訊息,宙○○瀏覽後加入LINE暱稱「狗狗派單」、「艾比」為好友,該集團成員誆稱依指示操作投注可獲利,再向宙○○佯以參加下注活動需支付佣金云云,致宙○○陷於錯誤而轉帳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 | | ⒈宙○○於警詢、準備程序之指述(111偵19669卷第41至44頁、111金訴525卷第106頁) ⒉宙○○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截圖(111偵19669卷第45頁) 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1、28頁) |
| | 111年1月16日,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廣告頁面留有不實投資廣告及LINE暱稱「不限平台操作」聯絡訊息,H○○瀏覽後加入好友,佯稱至THA網站註冊及儲值後依其指示操作能保證獲利云云,再誆以獲利需繳保證金始能提款,致H○○陷於錯誤而轉帳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 | | ⒈H○○於警詢之指述(111偵13050卷第13至19、21至23頁) ⒉H○○之國泰世華銀行網路銀行轉帳截圖(111偵13050卷第53、55頁) ⒊H○○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3050卷第37至61頁)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1、31頁) |
| | | 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贅載H○○111年1月16日15時2,000元之匯款為本案犯罪事實,應予刪除。 | | |
| 告訴人 D○○ (北檢111偵17454、17753併案) | 110年12月27日起詐欺集團成員先以LINE軟體帳號誆稱「吳哲明」與D○○聯繫,佯以介紹投資網站、投資獲利後需再匯款方得提領云云,致D○○陷於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 | | ⒈D○○於警詢、準備程序、審理之證述(111偵17454卷第13至14頁、111金訴525卷第106頁、卷二第121至127頁) ⒉D○○之網路銀行轉帳截圖(111偵17454卷第15頁) ⒊D○○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7454卷第17至19頁)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1、25頁) |
| 告訴人 B○○ (北檢111偵17454、17753併案)
| 詐欺集團成員在Facebook以粉絲專頁「幸福‧婦女計畫」吸引B○○瀏覽,再以LINE軟體帳號「ba199502ba」與B○○聯繫,佯以在投資平台註冊可買賣貴金屬賺取額外收入、投資獲利需再匯款方得提領云云,致B○○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 | | ⒈B○○於警詢、審理之證述(111偵17753卷第13至15、17至18頁、111金訴525卷二第127至132頁) ⒉B○○之網路銀行轉帳截圖(111偵17753卷第30頁) ⒊B○○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7753卷第29頁)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1、32、3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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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FACEBOOK廣告頁面留有不實投資廣告及LINE「榮耀之巔top of the Glore」聯絡訊息,卯○○於110年11月18日17時34分許瀏覽後加入LINE群組,暱稱「喬Joe」之詐欺集團成員,再向卯○○佯稱於投資網站註冊可操作外匯獲利云云,致卯○○陷於錯誤而轉帳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 | | ⒈卯○○於警詢之指述(111偵14894卷第13至17頁) ⒉卯○○之網路銀行轉帳截圖(111偵14894卷第57至59頁) ⒊卯○○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4894卷第41至47頁)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1、24、2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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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人 丑○○ (J○111偵18324、18617併案) | 丑○○於111年1月11日17時許在家中加入instagram帳號「你的專業經紀人-小亨」之詐欺集團成員為好友,其向丑○○佯稱匯錢給他可代為操作股票,獲利可分七成云云,致丑○○陷於錯誤而轉帳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 | | ⒈丑○○於警詢、準備程序、審理之證述(111偵18617卷第13至15頁、111金訴525卷第106頁、卷二第133至138頁) ⒉丑○○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18617卷第45至55頁) 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2月24日止之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1、24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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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辰○○透過網路認識IG帳號「rlta_q」、LINE暱稱「sweetie_love」之詐欺集團成員,佯稱至「傳奇金融」博弈網站註冊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辰○○陷於錯誤而轉帳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直至無法領出收益,始驚覺受騙。 | | | ⒈辰○○於警詢、審理之證述(111偵20198卷第11至16頁、111金訴525卷二第138至145頁) ⒉辰○○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日盛銀行存摺內頁影本(111偵20198卷第21至27頁) ⒊辰○○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20198卷第33至39頁)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1、2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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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人 己○○ (J○111偵22143、22544、22979併案)
| 己○○於110年12月17日瀏覽臉書投資網站連結結識詐欺集團成員「林專員」,並向己○○佯稱加入「台灣交易平台」可投資黃金期貨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操作及轉帳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 | | ⒈己○○於警詢之指述(111偵22544卷第17至19頁) ⒉己○○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張(111偵22544卷第36頁) 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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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人 寅○○ (J○111偵22143、22544、22979併案) |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暱稱「珊妮」、「豪」、「Jerry」於000年00月間某日,向寅○○佯稱加入虛擬貨幣投資平台即可獲利云云,致寅○○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 111年1月15日13時10分 (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日期為1月17日,應予更正) | | ⒈寅○○於警詢之指述(111偵22979卷第7至11頁) ⒉被告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22979卷第21頁) 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1、26頁) |
| 告訴人 I○○ (J○111偵22143、22544、22979併案)
| 詐欺集團成員使用LINE暱稱「財富新時代」於000年0月間邀I○○加入投資平台「吉淶娛樂城」會員,佯稱依指示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I○○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嗣其欲領取獲利遭推託,始知受騙。 | 111年1月15日20時1分 (併辦意旨書附表誤載日期為1月17日,應予更正) | | ⒈I○○於警詢之指述(111偵22143卷第9至11頁) ⒉I○○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111偵22143卷第17頁) ⒊I○○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22143卷第17至28頁)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1、29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在網路上以投資貼文誘使甲○○加入「風城娛樂城」投資平台網站,佯稱註冊儲值後可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甲○○不疑有他而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 | | ⒈甲○○於警詢之指述(111偵23835卷第20至26頁) ⒉甲○○之網路銀行轉帳紀錄截圖(111偵23835卷第46頁) ⒊甲○○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23835卷第43至44、47至48頁)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1、31頁) |
| | 玄○○於FACEBOOK瀏覽網頁被詐欺集團成員假投資廣告及LINE聯絡訊息吸引而與之加入好友後,其佯稱可在貨幣市場買賣賺取差價,有工程師可代操作、高獲利云云,致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 | | ⒈玄○○於警詢、審理之證述(112偵1624卷第41頁至第47頁、111金訴525卷二第197至202頁) ⒉玄○○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手機截圖(112偵1624卷第50、53頁) ⒊玄○○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偵1624卷第54至70頁)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1、28頁) |
| | 黃○○於110年10月25日瀏覽詐欺集團成員在臉書之投資訊息後加入LINE群組,暱稱「江家妤ABBY」與黃○○互加好友,佯稱投資需要補錢,再以投資時應先繳納相關的服務費、稅捐費用,事後會退回云云,致黃○○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 | | ⒈黃○○於警詢之指述(112偵401卷一第49頁至第51頁) ⒉黃○○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暨封面內頁影本(112偵401卷一第99、105頁) 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1、23頁) |
| | 戌○○於110年12月初某日瀏覽IG投資虛擬貨幣廣告,詐欺集團成員即以社交軟體line暱稱「TCX-國際出款部門」結識戌○○,佯以依指示操作加入虛擬貨幣網站可投資,致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 | | ⒈戌○○於警詢之指述(112偵1718卷第8頁至第9頁) ⒉戌○○之轉帳截圖(112偵1718卷第36頁) ⒊戌○○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偵1718卷第39至44頁)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1、23頁) |
| | 宇○○於110年12月29日瀏覽FACEBOOK網頁,加入廣告上聯絡訊息連結與LINE暱稱「即刻救援Immediate rescue」之詐欺集團成員為好友,其佯稱可破解福鑫娛樂城之網頁遊戲程式,於網站註冊後能賺錢獲利云云,致宇○○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 | | ⒈宇○○於警詢之指述(111偵20065卷第159頁至第162頁) ⒉宇○○之轉帳交易明細(111偵20065卷第174頁) ⒊宇○○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截圖(111偵20065卷第175頁至第186頁) 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1、30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5日以臉書暱稱「夏月婉NICO」與子○○加好友,佯以有指數投資管道保證獲利云云,遂加入line投資群組後,致子○○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 | | | ⒈子○○於警詢之指述(112偵943卷第13頁至第18頁) ⒉子○○之轉帳交易明細(112偵943卷第33頁) 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1、24頁)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凱」向洪琳雅佯稱可參加「澳門太陽城博奕網站」獲利,然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洪琳雅陷於錯誤,遂依指示轉帳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後,洪琳雅發現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 | | ⒈洪琳雅於警詢之指述(112偵16061卷第13頁至第17頁) ⒉洪琳雅之存摺內頁影本(112偵16061卷第27頁) 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1、26、3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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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以LINE暱稱「捷贏科技」向G○○佯稱可至「風城娛樂平台」註冊操作遊戲幣幣獲利,然須先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致G○○陷於錯誤,遂依指示以網路轉帳至本案兆豐銀行帳戶後,G○○發現受騙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 | | ⒈G○○於警詢、審理之證述(112偵16068卷第17頁至第20頁、111金訴525卷二第202至205頁) ⒉G○○與詐騙集團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12偵16068卷第31頁至第50頁) 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3月10日兆銀總集中字第1110012194號函檢附開戶基本資料、存款往來交易明細表(111偵8725卷第18至21、25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