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898號
原 告 劉松雄
劉再枝
方保泰
被 告 張凱菱
政泰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樓 之0
法定代理人 張凱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89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368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凱菱被訴竊佔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林靖淳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