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15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愷容
選任辯護人 陳哲民律師
陳文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501、787號)後,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辯論終結,訂於同年2月20日宣判。茲因被告之辯護人具狀表示因告訴人就本案事故已另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現由本院民事庭以112年度湖簡字第1047號審理中,然因雙方尚有調解意願並訂於113年2月22日再次進行調解,考量本案所涉屬告訴乃論之罪,且為使被告及告訴人有解決本案事故紛爭之機會及避免浪費訴訟資源,故聲請本案再開辯論等語,此有刑事請求再開辯論狀及上開民事事件之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是本院審酌被告本案係涉犯過失傷害罪、被告及告訴人均有調解意願且已另訂調解期日、俾利雙方處理本案事故所生紛爭等情,本院認辯護人上開請求核屬正當,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郁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