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劉婷諳
訴訟代理人 洪誌聖律師
被 告 林清貴
德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建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2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廼伶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