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素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88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素香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聲請意旨漏載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誤載為沒收銷燬部分,應予補充及更正)。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111年3月21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8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111年度偵字第1889號卷第7至9頁、本院卷第7頁),且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案卷無訛,首堪認定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屬仿冒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所註冊商標圖案之物,此有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之110年2月4日鑑定報告書暨所附之商標註冊資料、鑑定委任狀、鑑定能力證明書;理律法律事務所110年2月1日函文暨所附美商諾菲斯服飾公司之委任書及中譯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單、鑑定報告及中譯本;基隆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貨物照片、111年度深保字第13號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在卷可稽(見110年度他字第4512號第39至49頁、第173至191頁、第229至231頁、第237頁、第245至275頁、111年度聲沒字第403號卷第13至15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規定單獨宣告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若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陳湘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附表:
| | | |
| 仿冒「THE NORTH FACE」商標圖樣之男短外套 |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深保字第13號編號1、2(見111年度聲沒字第403號卷第13頁)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