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黃于庭
兼法定代理人 黃慧綺
原 告 簡信溢
共 同
訴 訟代理 人 蔡浩適律師
被 告 陳聖閎
長安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俞孝榮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審交易字第41號被告陳聖閎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