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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侵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映玄



選任辯護人  邱永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