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侵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映玄
選任辯護人 邱永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提起公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