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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隆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1289、212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國隆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國隆與代號A女之女子(民國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曾為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所定之關係。黃國隆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111年4月28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3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A女 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A女 為騷擾、跟蹤、通信(含傳送電子郵件或即時訊息)之聯絡行為;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黃國隆經合法送達,並經警執行保護令而知悉上開通常保護令之內容後,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基於違反保護令、跟蹤騷擾之犯意,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電話,或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簡訊及黃國隆錄製之語音訊息予A女 ,對A女進行干擾,使A女 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並以上開方式對A女 為騷擾、通話等非必要之聯絡行為,而違反上開通常保護令。
二、證據能力
  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被告黃國隆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易字卷二第62至63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違反保護令、跟蹤騷擾犯行,辯稱:伊曾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但伊已於000年0月間更換行動電話為其他門號;伊從未撥打電話予A女 ,或傳送起訴書所載之簡訊、語音訊息等語。
 ㈡本件依如附表二「證據資料」欄所示之各項關連證據,已堪認定下列事實:
 ⒈被告與A女曾為情侶關係,為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
 ⒉被告前因通常保護令事件,經本院於111年4月28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3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A女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直接或間接對於A女為騷擾、跟蹤、通信(含傳送電子郵件或即時訊息)之聯絡行為;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嗣經合法送達,又經警察機關於111年7月15日上午9時30分許,執行保護令並以口頭約制告誡被告,而使被告知悉上開通常保護令之內容。
 ⒊上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案發前為被告所持有。
 ⒋行為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持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電話,或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簡訊及其錄製之語音訊息予A女。
 ㈢本件違反保護令、跟蹤騷擾犯行確係被告所為:
 ⒈查被告經本院核發上開通常保護令後,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電話,或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簡訊及其錄製之語音訊息予A女一節,業據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伊與被告為前男女朋友,於110年交往,111年分手;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均有傳送簡訊騷擾伊;當時伊在家裡,被告陸續撥打電話及傳送騷擾簡訊,造成伊神經緊繃;被告是撥打電話至伊當時使用之門號;持續約半年至1年時間;被告當時使用之門號為0000000000號;伊曾經以無號碼(未顯示號碼)打過去給被告,是被告接聽的;被告的聲音伊都認得出來,伊與被告認識快1年等語明確(偵13255卷第24、27至28、30至31、81、108至109頁,偵16188卷第15頁,本院易字卷二第246至248頁),並有前揭簡訊畫面擷圖及翻拍照片(偵13255卷第37至40、93至100頁,偵16188卷第18頁)、語音訊息錄音檔案光碟,且經本院當庭勘驗卷附語音訊息錄音檔案確認無訛,有本院113年4月18日、8月8日勘驗筆錄存卷可佐(本院易字卷二第99、257頁),堪認屬實。
 ⒉復衡諸證人A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內容始終一致,並與前揭簡訊畫面擷圖及翻拍照片、語音訊息錄音檔案等客觀事證所示情形互核相符,又證人A女對於其於案發時陸續接收被告所傳送之簡訊、語音訊息等之地點、經過,以及其如何憑藉語音訊息之聲音、說話方式等特徵判斷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電話,傳送簡訊及語音訊息之人確係被告等細節,均能具體清楚陳述,所述情節亦無顯然不合理之處,是證人A女前揭證詞應具有相當之可信度,而屬可採;又徵諸前揭簡訊、語音訊息之內容,無非係以行為人第一人稱之語氣,就被告與傳送對象間之情感糾葛或相關訴訟案件而為陳述、主張,並明確提及A女之姓名等個人資訊,衡諸事理常情,若非認定傳送前揭簡訊、語音訊息之人即為被告本人,實難取得合理的解釋,參以被告於警詢時一度供承上開行動電話於案發時由其所持用,此外亦無其他證據資料顯示有被告以外之人借用或盜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之情形,則綜合上開各情以觀,堪認本件犯行之行為人即為被告,殆無疑義。從而,被告確有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電話,或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簡訊及其錄製之語音訊息予A女,對A女進行干擾,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並以上開方式對A女為騷擾、通話等非必要之聯絡行為,而違反上開通常保護令,至臻明確。綜上,本件違反保護令、跟蹤騷擾犯行確係被告所為,應堪認定。
 ⒊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查,被告於警詢時先供稱:伊有收到上開通常保護令,是伊母親轉交給伊;門號0000000000號為伊所使用;伊經核發上開通常保護令後,仍有撥打電話及傳送簡訊給A女;簡訊都是伊傳送給A女的,撥打電話是伊打的等語(偵13255卷第6至9頁),復於本院訊問時亦供稱:伊有傳送簡訊等語(本院易字卷二第194頁);嗣於本院審理中改稱:伊與A女並非前男女朋友;伊沒有收到通常保護令;起訴書附表所載簡訊均不是伊傳送的,是伊女友甲○○拿伊行動電話傳送的;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伊於111年8月中旬拿給甲○○使用;語音訊息檔案並非伊所留的等語(本院易字卷一第143頁),另供稱:伊於000年0月間更換行動電話,改成使用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伊沒有傳送簡訊給A女等語(本院易字卷二第61頁),又改稱:伊從頭到尾使用0000000000、0000000000等門號等語(本院易字卷二第253頁)。就被告與A女是否曾為情侶關係、是否知悉上開通常保護令之內容、其於案發時是否持用上開行動電話門號,乃至前揭撥打電話、傳送簡訊及語音訊息等行為是否係被告所為等節,所持辯詞前後反覆不一,已有諸多不自然之變遷轉折,多所矛盾齟齬,是否可信,殊值懷疑;且被告所辯前揭簡訊等係由他人使用其行動電話所傳送等情,不但與前揭證人A女之證述內容大相逕庭,亦與前揭語音訊息明顯係由一男性錄製等客觀事證所示有所扞格,足見其所辯內容並非實情,實難遽信,益徵被告空言否認其有撥打電話或傳送簡訊、語音訊息予A女之行為,顯屬事後圖卸之詞,要無可採。
 ㈣綜上所述,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㈤末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下列情形,應認為不必要:一、不能調查者。二、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者。三、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者。四、同一證據再行聲請者,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固聲請調查A女住處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欲證明其並未前往A女住處,然此部分究與待證事實即被告是否有上開違反保護令、跟蹤騷擾行為等節,尚難認有何論理上之必然關連,且本案綜合上開卷證資料,事證已臻明確,是被告此部分聲請調查證據,應認為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法令適用
 ㈠新舊法比較等
  被告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63條之1固於112年12月6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00月0日生效,然該次修正係配合增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6款至第8款,並考量處罰明確性原則,修正同條序文予以定明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規定所為之裁定者依違反保護令罪規定處罰;同法第63條之1第1項則配合刪除有關準用第61條規定部分,就被告所涉本件犯行之法定刑度並未修正,且實質上並無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合先敘明。
 ㈡適用法條之說明
  本件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撥打電話,或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簡訊及其錄製之語音訊息予A女 ,衡其行為動機、內容等,參酌社會上一般客觀標準,並考量A女之主觀感受,應認雖尚未達對A女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程度,仍已使A女產生心理上之不快不安,而屬對A女之騷擾行為甚明。
 ㈢罪名及處罰條文
  是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6部分,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就附表一編號7至19部分,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㈣包括一罪
  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先後多次撥打電話、傳送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簡訊及其錄製之語音訊息予A女之行為,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犯,而應論以包括一罪。起訴意旨原認被告所為上開犯行,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此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當庭更正,附此指明)。
 ㈤科刑上一罪
  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7至19所示部分,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揭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一罪而以較重之違反保護令罪所定之刑處斷。
五、量刑理由
 ㈠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A女曾為情侶關係,被告知悉上開通常保護令內容後,無視法院核發之保護令裁定及其規制,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對A女實施騷擾行為,並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法治觀念尚待加強,所為實屬不該,就其犯罪動機而言,並無特別應予斟酌之情事,則本件犯行之行為責任,在同類型事案中,應屬中度之範疇。
 ㈡另考量被告於112年間,因誣告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之前科紀錄,犯後未能坦承犯行之態度,自述所受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工地工作,日薪約新臺幣2,000元,與父親、叔叔、胞姊同住,尚須扶養照顧家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退回併案審理(退併辦)部分
 ㈠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1544號、112年度偵緝字第1414號併辦意旨略以:被告黃國隆與A女前係男女朋友,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所定之親密關係伴侶。被告黃國隆曾對A女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111年4月28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39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令其不得對A女實施身體上及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亦不得對A女為騷擾、跟蹤、通話、通信等聯絡行為,該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嗣該保護令於112年5月17日,經同院以112年度家護聲字第33號裁定有效期間延長2年。被告黃國隆竟基於違反保護令及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12年2月8日7時48分許,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我會24小時在你前夫家外面抓你賭你,你被我抓到,我一定讓你一輩子住院手腳把你打斷,讓你能走路你看我敢不敢,叫警察我沒再怕,你不會長命的你會早點死的,我不會放過你,幹你娘賤女人、胖女人,公共汽車要錢作不去死吧」等語內容之簡訊恫嚇A女 ,經A女在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住處收受,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以此方式,對A女 為騷擾行為,而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被告黃國隆復承前犯意,於112年7月1日至同年月4日之期間,使用前述門號行動電話,多次以傳送簡訊及電話語音之方式,騷擾A女,而違反前述民事通常保護令。因認被告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被告所涉違反保護令等行為,與起訴之犯罪事實之犯罪手段相類,且均係對於A女 為之,主觀上顯無遵守上開保護令內容之意思,反覆不斷侵害同一法益,應係出於單一犯意而為,係同一案件,爰請求移送併案審理等語。
 ㈡按案件起訴後,檢察官認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他部事實,函請併辦審理,此項公函非屬訴訟上之請求,目的僅在促使法院注意而已。法院如果併同審判,固係審判不可分法則之適用所使然,然法院審理結果如認前案不成立犯罪,或兩案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應將併辦之後案退回原檢察官,由其另為適法之處理,方為合法(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78號、97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且查,本件被告所犯罪名與移送併辦審理部分固均係違反保護令等罪,又被告被訴各次犯行所違反者均係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3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嗣於112年5月17日經本院以112年度家護聲字第33號裁定其有效期間延長2年),惟上開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被告所涉違反保護令、恐嚇犯行之時間為112年2月8日、112年7月1日至7月4日,與本件被告違反保護令犯行之時間即111年5月3日至7月6日,前後已相隔近1年,難認係於密接之時間、地點實施之接續行為,且被告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亦不盡相同,應屬另一犯罪事實,而不在起訴效力範圍內,與起訴部分自不生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不因被告係違反同一民事通常保護令,即認係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則移送併辦意旨認該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審判不可分關係,而受起訴效力所及,容有誤會,本院無從併予審理,揆諸前揭說明,自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梨雯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判決正本送達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表一
編號
傳送對象
傳送時間
簡訊內容/被告黃國隆錄製之語音訊息譯文內容
卷證頁數
1
A女
111年5月3日下午3時22分許
我在三重工地工作我一天的薪水1600元很高你不要在侵入民宅我有證人不要忘記了你亂告我到最後你會多加好幾條誣告罪上次我已經到宜蘭地檢署告你偽證罪了之前你幫我父親出庭作偽證我沒有在怕你是你先亂告我的檢察官答應我一定會還我清白的了解嗎
偵13255卷第37頁
2
A女
111年5月7日晚間9時49分許、10時38分許、11時33分許
【111.5.7 晚間9:49】
我會告你誣告罪上次我已經告你偽證罪要錢作不到你在恐嚇我我就寫狀纸告你恐嚇你在跑去我家我就告你要亂告我我等你我告你的案子我沒去開庭你就說不起訴要告我趕快去吧不要拖時間要錢你找我父親我在双北工地工作1天1600元上次我告你的詐欺罪案子檢察官說你不還我過一陣子就會起訴你了去死吧保重了
【111.5.7 晚間10:38】
下次你們派出所警察會去你老公家裡找你的到最後我會當面看著你進去關的你不要在跑去我家侵入民宅了我有證人不要忘記了你好會甲骨六怪你以為你講那些話我會怕你嗎等我台灣那支手機修理好我把照片證據拿給檢察官看的你要我的錢再說吧你要知道我公司在三重那裡你自己慢慢的找吧到最後你一定會告輸我的我和你賭一次你敢不敢我父親你吸毒老男朋友下個月要去關你一定會捨不得的
【111.5.7 晚間11:33】
我告你的案子我都沒去開庭檢察官沒有寄公文給你你用這張是沒有用的我沒在怕你你好會騙我有女朋友我好會工作賺錢你不要在跑去我家侵入住居你要我的錢再說啦
偵13255卷第37至38頁
3
A女
111年5月10日晚間8時22分許
你吸毒老男朋友我父親之前打那2件案子被判役15天我在蘆洲工地工作下班領1800元我錢很多女朋友要亂告我我等你要錢作不到你找你老公要錢我很早就對你死心了不想理你不要在騷擾我了我會向你聲請保護令的
偵13255卷第39頁
4
A女
111年5月17日晚間10時13分許
到最後你老公和你離婚你要回到我身邊再說吧誰叫你之前亂告我和我父親上床作愛我下班了我領2000元你亂告我你一定會輸我的我什麼沒有錢最多
偵13255卷第39頁
5
A女
111年5月18日上午8時43分許
礼拜四晚上桃園有一位辣妹要載我到羅東逛逛礼拜五我放假我要和那位辣妹去飯店住宿愛愛我已經拿5000元給那位辣妹用了那位辣妹很乖到最後你一定會去派出所告我父親的你之前和我父親在一起好幾個月了不要一直騙好嗎你失去我你會後悔的再見了
偵13255卷第39頁
6
A女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52分許、晚間10時46分許
【111.5.31 下午6:52】
我害你什麼你就直接說你要向我拿錢誰叫你之前要和我父親在一起援交賺錢作愛我朋友都有看到我朋友都說你根本不喜歡我你到底想怎樣直說好嗎誰叫你之前要亂告我
我剛下班我領2000元誰叫你之前要一直騙我!你就是要我的錢是吧嗯
【111.5.31 晚間10:46】
你聰明我比你更明要錢作不到下次我一定會告你誣告罪的
偵13255卷第40頁
7
A女
111年6月1日上午9時40分許、9時47分許、下午1時4分許
【111.6.1 上午9:40】
(撥打電話)
【111.6.1 上午9:47】
我己經報案了你一直用無號碼騷擾我書記官早上打電話給我你亂告我書記官叫我到最後告你誣告罪要錢作不到去死吧我就是有錢不给你到最後你的刑期會甲○○一樣越加越長的我沒在怕你我和我女朋友住在一起我每天拿1000元给我女朋友用
【111.6.1 下午1:04】
不管你用那一招是沒用的我不會在拿錢给你的你亂告我我一定會和你對告的你會輸我的我一定會奉陪到底的
偵13255卷第40頁
8
A女
000年0月0日下午1時15分許
我今天在台灣大學裡面工作你要我的錢再說吧誰叫你亂告我是你之前和我父親在一起上床援交賺錢我和你聊天就好了不怕你亂告我
偵16188卷第18頁
9
A女
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1分許、晚間7時8分許
【111.6.4 下午2:31】
你繼續騙沒關係昨天我打電話給我父親我父親已經承認你和我父親在一起好幾個月了你聽我父親的話亂告我我不會在理你了要錢作不到你會告輸我的我會一直告你的
【111.6.4 晚間7:08】
去年我把我房間的耀實给你你拿给我父親之前你和我父親在一起上床作援交賺錢好幾次了不要一直騙我好嗎 你之前說我醜你一直要向我要錢你以為我不知道嗎你聽我父親的話你亂告我我有證人不要忘記了你要我的錢除非你亂告我的案子撒銷你之前向我聲請保護令撤銷我在拿给你不要的話那以後就不要在見面了了解嗎
偵16188卷第18頁
10
A女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0分許、6時33分許、晚間7時42分許、9時40分許
【111.6.12 下午5:20】
(未註明者均為臺語,僅記載中譯內容)
我講給妳聽,要告大家來告,妳以為妳叫我爸幫妳出錢作偽證我都不知道嗎?那天地檢署的檢察官……欸……書記官打電話給我,妳爸說要幫那個〔A女 〕作偽證啦,妳確定我不會寫喔?妳確定我會進去關嗎(華語)?要告大家來告,要錢做不到,我現在要回去我女朋友家,我要跟她一起住,不要再侵入民宅了喔(華語),我們派出所警察、分局應該是會……會管的。我再一次就會去立法院、總統府給妳投書,我們就找大一點的,沒在怕的,要告大家來告。
【111.6.12 下午6:33】
⑴傳送某女子照片
⑵〔A女 〕你一直騷擾我和我女朋友的生活我剛下班領2000元我一定會和你對告的要錢作不到你找我父親要錢吧是你打電話恐嚇我騷擾我我不會在被你騙了我女朋友很愛我再見了
【111.6.12 晚間7:42】
我管區警察有打電話給你之前我跟你說過只要你亂告我我不會在像以前每天拿錢给你的你要亂告我趕快去吧不要拖時間不要一直騙你用這招是沒用的下次開庭我把通話記錄拿給法官看到最後我被判無罪我一定會寫狀纸告你誣告恐嚇騷擾我女朋友會幫我出庭作證的你拿不到我的錢你找你吸毒男朋友我父親和你那些吸毒老男朋友要錢你說謊先編個理由和打個草稿我不想理你
【111.6.12 晚間9:40】
你有沒有聽過案子被起訴到最後到法院被判無罪到最後我一定會告你和我父親偽證罪你很會演戲你好會騙你們管區警察和你老公FB的女生都要騙錢騙感情你要死趕快去死不要拖時間你也可以跟上次一樣打電話叫我父親幫你出庭作偽證我會告你的要錢作不到不要在骗了好嗎
偵16188卷第36頁,偵13255卷第93至94頁,本院易字卷二第99、257頁,語音訊息錄音檔案光碟
11
A女
111年6月13日
上午7時54分許
你要向我用仙人跳是沒辦法的我要寫狀纸投訴你你裝病騙政府的補助要錢作不到去死吧
偵13255卷第95頁
12
A女
111年6月14日晚間8時49分許
我活到42歲我沒見過你這種吸毒老女人一直糾纏我你之前一直去我家我房間和我父親上床缓交作愛拿錢找我母親對質敢嗎你真的很不要臉3個字你會寫你一直騙你老公不要一直騙吸毒的女人會跟吸毒男人在一起以我多年的經驗你騙不到我的錢
偵13255卷第95頁
13
A女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24分許、晚間8時40分許
【111.6.18 下午6:24】
找我要錢嗎再說好嗎誰叫你一直和我父親聯絡在一起上床援交作愛我聽你老公的話不要見面誰叫你亂告我了解嗎
【111.6.18 晚間8:40】
我给你錢你有亂告我你和我父親在一起多久我都知道不要一直騙我你也騙你老公到最後你告輸我不起訴我一定會告你誣告罪的你要和我見面再說吧我沒有在怕你
偵13255卷第95至96頁
14
A女
111年6月19日凌晨0時38分許
你可以一直聽我父親的話亂告我你也可以和我父親在一起一輩子要錢作不到
偵13255卷第96頁
15
A女
111年6月22日中午12時31分許
有話直說不要在騙我好嗎
偵13255卷第96頁
16
A女
111年6月24日晚間10時46分許
昨天凌晨快3點你用無話碼打電話給我你要我的錢作不到你找你那些吸毒男朋友要錢我不想理你好嗎
偵13255卷第96頁
17
A女
111年7月1日晚間7時59分許
去年你騙我那些錢我會一直告你詐欺罪去死吧
偵13255卷第97頁
18
A女
111年7月2日凌晨3時16分許
你不要在跑去我家侵入民宅找我父親上床作愛援交拿錢了下次我一定會寫狀纸告你偽證罪和詐欺罪法官檢察官我一定會告他們2位的我警告你最後一次你不要太過份喔要錢作不到你可以叫我父親幫你出庭作偽證你不要一直騙不要一直演戲吧沒有人會理你的今天開始我一定會注意你的去死吧賤女人
偵13255卷第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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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
111年7月6日中午12時24分許、12時34分許、12時37分許、下午4時50分許
【111.7.6 中午12:24】
早上你用私人號碼打電話給我一通我故意不接你要我的錢作不到你找你吸毒老男朋友我父親要錢我不交你這種吸毒女人再見了不要一直騙用這套是沒用的我不想理你
【111.7.6 中午12:34】
我討厭你這種吸毒女人我日子過得很好我女朋友一堆我女朋友很乖巧聽話那像你一直糾纏我父親和我你好會演戲很會騙要錢作不到
【111.7.6 中午12:37】
到最後你老公和你離婚你一定找不到我的我什麼沒有我的錢最多要錢作不到
【111.7.6 下午4:50】
你愛我的錢你和甲○○和法院的書記官那位吸毒老女人乙○○你們這3位吸毒老女人很會演戲很會逢場作戲很會騙騙好大我下班了我領了2000元我就是有錢我就是不给你
偵13255卷第97至100頁
附表二
證據資料
⒈被告於本院之供述(本院易字卷一第142至143頁、卷二第61、252至254頁)
⒉被告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本院訊問筆錄(偵13255卷第6至10頁,本院審易卷第169至170、195頁)
⒊告訴人A女 之警詢筆錄、偵查筆錄(偵13255卷第23至26、27至28、30至32、81至82、108至109頁,偵16188卷第14至16、30至31頁)
⒋本院113年4月18日勘驗筆錄、113年8月8日勘驗筆錄(本院易字卷二第99、257頁)
⒌檢察官勘驗筆錄(偵16188卷第36頁)
⒍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3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18歲以上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轉介表、家庭暴力通報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書面告誡(偵13255卷第41、43至46、79頁,偵16188卷第19至22頁,偵7377卷第26頁)
⒎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本院不公開卷第21頁)
⒏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本院易字卷二第71至75頁)
⒐簡訊畫面擷圖及翻拍照片(偵13255卷第37至40、93至100頁,偵16188卷第1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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