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4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怡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怡萩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000號。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怡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款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且本案事證已明且審結在案,本院認現若能以限制住居方式,當能保全被告日後到庭接受審判、執行,而認上開所示當係適當之保全方法,能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故酌定如主文所示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路000號,准予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