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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4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杜寰宥



選任辯護人  阮宥橙律師
被      告  吳和岩


選任辯護人  沈明欣律師
訴訟參與人  丞和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如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續字第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杜寰宥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零柒萬柒仟貳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吳和岩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丞和儀器有限公司因杜寰宥及吳和岩之違法行為而取得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伍萬玖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杜寰宥自民國106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0月15日止,擔任瀚興群裕有限公司(下稱瀚興公司)業務專員,負責瀚興公司北部地區醫療院所之醫療器材銷售、維修、報價、業務開發等事務,係為瀚興公司處理事務之人,本應忠實代表瀚興公司執行上開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吳和岩為丞和儀器有限公司(下稱丞和公司)之員工,杜寰宥與吳和岩均明知瀚興公司與丞和公司間具有同為經營醫療器材修繕為主要項目之競業關係,且吳和岩亦知杜寰宥時任於瀚興公司,竟共同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由杜寰宥自108年5月16日至110年10月15日止,利用其係瀚興公司派往如附表所示之醫療院所之業務代表身分,向如附表所示之醫療院所接洽醫療器材訂購及維修等業務,由吳和岩以丞和公司名義出具報價單,再由杜寰宥居中聯繫詢價、報價或運載修繕之醫療器材等事宜,待招攬業務成功,杜寰宥再將如附表編號1至64之訂單轉由吳和岩所屬之丞和公司承作,嗣由丞和公司匯款新臺幣(下同)共307萬7,296元之佣金報酬至杜寰宥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並致瀚興公司喪失上開訂單訂約之利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杜寰宥及其辯護人對於證人陳玫文、胡茂祥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述內容爭執其證據能力,惟本院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各項證據未含上開證據資料;而檢察官、被告杜寰宥、被告吳和岩及其等辯護人對於卷內其餘所存經本院所引用之證據均無爭執,本院審酌下列各項證據方法之作成情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形,且與本案具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應認以之作為證據為屬適當,而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和理由:
  訊據被告杜寰宥固坦承自106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0月15日止,擔任告訴人瀚興公司業務員,負責告訴人瀚興公司北部地區醫療院所之醫療器材銷售、維修、報價等事務,自108年5月16日至110年10月15日間,有將如附表編號1至64所示醫療院所訂購醫療器材或維修項目之訂單交由被告吳和岩所屬之丞和公司承作,並協助被告吳和岩向如附表編號65至68所示醫療院所聯繫醫療器材維修報價事宜,嗣由丞和公司匯款307萬7,296元之報酬至被告杜寰宥所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等情不諱,被告吳和岩固坦承其為丞和公司之員工,丞和公司為以經營醫療器材修繕為主要營業項目之公司,自108年5月16日至110年10月15日間,接受被告杜寰宥轉介北部醫療院所訂購醫療器材或維修項目之訂單,並由丞和公司匯款307萬7,296元之佣金報酬至被告杜寰宥所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等情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何背信犯行,被告杜寰宥辯稱:我沒有背信行為,也沒有造成告訴人財產上的損失,我提供給醫院丞和公司的資料是要讓醫院有多一個選擇,而不是推薦他們,醫院要不要用丞和公司作為維修廠商不是我可決定的等語,辯護人為被告杜寰宥辯護稱:被告杜寰宥與告訴人為僱傭關係,背信罪成立需有外部性,若是內部違反僱傭關係所生之義務,不成立背信罪。本件源由為醫院院方對告訴人瀚興公司所提供之維修速度、價格、品質有怨言,被告杜寰宥身為第一線業務人員,係被動依照院方醫工人員私下請託提供廠商,被告杜寰宥為維持告訴人瀚興公司與醫院之良好關係,才提供丞和公司予醫院,惟後續醫院是否決定要將相關採購訂單交由丞和公司處理,非被告杜寰宥可影響等語,被告吳和岩辯稱:我沒有特別授意給被告杜寰宥說幫我做哪些,完全是由被告杜寰宥轉給我,我跟告訴人瀚興公司沒有業務競爭的關係,我認為附表訂單是正常勞務所得等語,辯護人為被告吳和岩辯稱:丞和公司與告訴人瀚興公司有合作關係之期間,並沒有簽署過任何文件承諾不能承接或接觸告訴人瀚興公司原來往來客戶之案件,且被告杜寰宥向被告吳和岩表示原先與告訴人瀚興公司往來之醫療院所對告訴人瀚興公司之服務或品質有所意見,醫療院所希望是否可以介紹其他公司來進行維修服務,被告吳和岩於這樣的情況下才會承接。被告杜寰宥並沒有向被告吳和岩提及是如何與這些醫療院所人員溝通或互動,故被告吳和岩與被告杜寰宥之間並無所謂共同背信之犯意聯絡等語。經查:
㈠、被告杜寰宥自106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0月15日止,擔任告訴人瀚興公司業務專員,負責告訴人瀚興公司北部地區醫療院所醫療器材銷售、維修、報價、業務開發等事務,被告吳和岩為丞和公司之員工,告訴人瀚興公司與丞和公司同為以維修醫療器材為主要項目之公司,被告杜寰宥有向如附表所示之醫療院所接洽器材訂購及維修等業務,由被告吳和岩以丞和公司名義出具報價單後,再由被告杜寰宥居中聯繫詢價、報價或運載修繕之醫療器材等事宜,被告杜寰宥再將如附表編號1至64所示醫療院所訂購醫療器材或維修項目之訂單交由被告吳和岩所屬之丞和公司承作,並協助被告吳和岩向如附表編號65至68所示醫療院所聯繫醫療器材維修報價事宜,嗣由丞和公司匯款共307萬7,296元之報酬至被告杜寰宥所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等情,業據被告杜寰宥及被告吳和岩所不否認,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瀚興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胡茂祥於審理中之證述相符,復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被告杜寰宥之名片、被告杜寰宥於告訴人瀚興公司所使用之電子信箱內留存之電子信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8月31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54424號函附交易明細、告訴人瀚興公司所提出之被告杜寰宥任職薪資、績效獎金計算表、績效獎金明細、員工職務分配表、健保投保資料、新北市立聯合醫院112年12月7日新北醫總字第1123524993號函、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12年12月11日北市醫總字第1123074252號函、臺北市立萬芳醫院委託臺北醫學大學辦理112年12月12日萬院總醫字第1120010806號函、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112年12月12日陽明交大附醫工字第1120011877號函、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112年12月12日童醫字第1120002025號函、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112年12月12日桃醫總字第1121916674號函、臺北市立聯合醫院112年12月14日北市醫總字第1123077711號函、聯新國際醫院112年12月20日聯新醫字第2023120151號函、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112年12月22日院醫行字第1120005013號函(見他字卷第33至37頁、第39至503頁、第533至539頁、偵續卷一第51至53頁、第65至97頁、第118至124頁、第132至155頁、本院易字卷一第259至327頁、本院易字卷二第3至19頁、第26至40頁)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證人胡茂祥於審理中證稱:我是告訴人瀚興公司的負責人,告訴人瀚興公司並無醫療器材的維修人力,而是用發包給其他廠商承作的方式來維修,再從中獲取利潤,被告杜寰宥的工作主要是在新竹以北的醫院做業務代表,去新竹以北的各大醫院介紹我們的維修能力,看各醫院有無維修需求,然後把器械收回來,也有負責少部分醫療器材的販售,該業務除了被告杜寰宥以外,公司沒有其他人負責。被告杜寰宥在瀚興公司有一個基本底薪,每個月依據他的業績多寡,有不同的業績獎金。告訴人瀚興公司與丞和公司是協力廠商的關係,醫院如果有器械維修的需求,我們的業務會從醫院端把器械收回來,經過判斷之後分給A或B廠商維修,會盡可能把多一點的器械給同一家公司維修,這樣比較節省成本。我們當時有些器械會委託丞和公司維修,並以告訴人瀚興公司的名義開發票給醫院,要維修器械的醫院並不知道我們要委託哪一家公司維修,告訴人瀚興公司承接醫院的維修業務再轉給丞和公司時,丞和公司也不會知道是拿哪一家醫院的器械給他們維修;公司會刻意不說,因為是為了保護我們的客戶來源。被告杜寰宥也知悉公司不透漏客戶資訊的原因。若醫院端表示維修品質不好時,被告杜寰宥是一定要跟公司反應,而不是自行去處理。本案醫院即臺北市立萬芳醫院(下稱萬芳醫院)、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新北市立聯合醫院、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童綜合醫院、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聯新國際醫院,都是告訴人瀚興公司原本的客源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二第26至40頁);證人陳玫文於審理中證稱:我在告訴人瀚興公司負責業務助理的工作,協助被告杜寰宥處理跟醫院報價單之類的行政工作。被告杜寰宥離職後,我在被告杜寰宥的公務信箱收到醫院要給丞和公司的訂單,我就向被告杜寰宥求證,被告杜寰宥跟我說客戶覺得告訴人瀚興公司的維修品質不是很好,請他介紹別家廠商給醫院,他就介紹了丞和公司。我問他為什麼給丞和公司的訂單,是寄到告訴人瀚興公司的公務信箱,他不知道怎麼解釋,就向我坦承他從客戶端直接把東西轉到丞和公司,丞和公司會給他佣金和利潤。如果醫院針對要維修的器材有些問題要反應,醫院承辦人是要先跟告訴人瀚興公司聯絡,再由告訴人瀚興公司去跟丞和公司講,從醫院收回之器械再轉給下包廠商之後,下包廠商不會知道我們是從哪間醫院收回的,被告杜寰宥也知道不能向丞和公司或其他廠商直接陳述客戶來源,本案醫院即萬芳醫院、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新北市立聯合醫院、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童綜合醫院、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聯新國際醫院,都是告訴人瀚興公司原本的客源,而且都是被告杜寰宥所負責的醫院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二第41至47頁),上開證人就被告杜寰宥於告訴人瀚興公司任職時之業務範圍、告訴人瀚興公司營運獲利模式、客戶端與下包廠商端資訊保密、告訴人瀚興公司客源等節,所述互核均屬一致,且無何矛盾瑕疵之處,且證人陳玫文所述亦與其與被告杜寰宥之line對話紀錄內容(見他字卷第505至511頁)相符,已徵前開證人之證述內容應屬可信,故可證被告杜寰宥於告訴人瀚興公司任職期間擔任北區醫療院所之業務代表,主要工作為需向醫療院所推展告訴人瀚興公司醫療器材銷售及維修業務項目,是以被告杜寰宥於告訴人瀚興公司任職期間應提供上開勞務行為,使告訴人瀚興公司有獲取與醫療院所簽訂器材維修或銷售契約之利益,被告杜寰宥並得獲取相對之績效獎金報酬,而不得將其利用第一線駐院業務身分所獲取之訂單項目轉由他公司承作,被告杜寰宥當屬為告訴人瀚興公司處理事務之人,至為明確。
㈢、又依①證人王一峯於偵查及審理中證稱:我是在萬芳醫院,擔任醫工組組長,負責醫療儀器管理、維修、保養、風險管理等業務,醫院維修醫療器材的流程是醫院的醫工組接到個別科室的醫療器材維修後,醫工組承辦人員會去聯絡醫療器材的維修公司,聯絡後就會發包給該公司去維修。我認識被告杜寰宥,他是告訴人瀚興公司的業務人員,也是告訴人瀚興公司在醫院的對口人員,醫院醫療器材維修案若是決定要由告訴人瀚興公司維修的話,會由被告杜寰宥帶回告訴人瀚興公司,再由告訴人瀚興公司檢視後開具報價單給承辦人員,發票也是以告訴人瀚興公司開立。我們有跟被告杜寰宥抱怨過告訴人瀚興公司的維修品質不佳,有向被告杜寰宥詢問有無推薦其他家維修醫療器材的公司,當時被告杜寰宥只跟我推薦丞和公司,他說有聽說這家公司維修效率比較快,維修品質比較好,我後來得到被告吳和岩的聯繫方式,就聯繫他說醫院要維修器材的規格,被告吳和岩說可以維修後,我就說後續我會請被告杜寰宥跟他聯絡跟送醫療器材。我跟被告吳和岩確認器材可以維修後,我就沒有再跟被告吳和岩聯繫,後續就都是聯繫被告杜寰宥,由被告吳和岩出具報價單,再由被告杜寰宥將報價單用信件轉給萬芳醫院。在被告杜寰宥介紹之前,我沒有聽過丞和公司的名字,因為丞和公司在我們醫院沒有業務,當時我是請被告杜寰宥幫我們醫院將器材送到南部給丞和公司維修。除了泌尿科及骨科外,我們有將其他的醫療器材維修案給告訴人瀚興公司維修,我們請被告杜寰宥提供其他廠商名單前,萬芳醫院也想有找其他廠商,但我找不到廠商,所以不得已去問被告杜寰宥,除了他提供的丞和公司外,萬芳醫院自己沒有找到來承作維修器材案件的廠商,現在被告杜寰宥還是持續有在幫萬芳醫院送醫療器材到高雄給丞和公司維修,假設被告杜寰宥沒有向我推薦丞和公司,其實我們管理單位也很難再去做什麼,只能一直不斷地要求廠商去做好品質把關,在那樣的情況下會繼續找告訴人瀚興公司,而且如果沒有被告杜寰宥幫我們當送件人,也會影響醫院發包給丞和公司承作的意願等語(見偵續卷一第158至163頁、本院易字卷二第74至95);②證人方冠中於偵查中證稱:我是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醫療儀器維修保養人員,告訴人瀚興公司有幫我們醫院眼科、骨科、耳鼻喉科、大外科的儀器做維修。是被告杜寰宥介紹丞和公司給我,我才知道這家公司,被告杜寰宥說丞和公司好像是告訴人瀚興公司的子公司、兄弟公司或配合的公司之類的用語,且我們是公家醫院,他們做的儀器都是小額維修,兩家公司提報可以服務的項目根本是一樣的,只是公司名稱不同,連報價單上面可以維修的項目的表格、項目排列方式都一樣,所以我才覺得這兩家根本是同一家公司。我們醫院儀器有問題時,我找被告杜寰宥來,被告杜寰宥檢查完後就給我報價單,有時是給我告訴人瀚興公司,有時是給我丞和公司,不會同時給我兩家公司,只會給我一家公司,我就依照被告杜寰宥給我的報價單轉給我們採購,如果後續有問題,我也是找被告杜寰宥,因為被告杜寰宥是我們醫院的窗口等語(見偵續卷一第246至247頁);③證人林張豪於偵查中證稱:我是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宜蘭分院的醫工人員,告訴人瀚興公司跟我們醫院有合作關係,由被告杜寰宥跟我們醫院接洽,該公司負責維修我們醫院所有的器械,接洽人員就是被告杜寰宥,我們醫院在1、2年前有報修一個器械,被告杜寰宥就送一張報價單來,我看報價單上是寫丞和公司,被告杜寰宥就說丞和公司跟告訴人瀚興公司是一樣的,都是由被告杜寰宥來服務,連報價格式都長得一樣,價格也都是一樣,之後我找被告杜寰宥來維修,他給我的報價單都是丞和公司的,沒有再提供告訴人瀚興公司的報價單,所以我們之後都是找丞和公司來維修等語(見偵續卷一第247至249頁);④證人曾建國於偵查中證稱:我是中國醫藥大學附設新竹醫院初級工程師,負責醫療器材管理、維修,被告杜寰宥是我們醫院合作廠商丞和公司的接口人員,被告杜寰宥所代表的公司就是丞和公司等語(見偵續卷一第249至250頁),另⑤觀諸被告杜寰宥與如附表所示之醫療院所及被告吳和岩往來之電子郵件、丞和公司提供予如附表所示之醫療院所之報價單(即他字卷第39至503頁、本院易字卷一第259至497頁、易字卷二第3至19頁)等資料,可見被告杜寰宥於任職告訴人瀚興公司期間,不僅向有器材維修需求之醫療院所提供與告訴人瀚興公司有業務競爭關係之丞和公司資訊外,亦有向外表示丞和公司與瀚興公司為關係公司等詞,甚至丞和公司所提供予醫療院所之報價單上記載之聯絡人名稱、電話及郵件地址均為被告杜寰宥之個人資訊,被告杜寰宥進而負責居中傳遞報價、詢價、載送醫療器材往返醫院及丞和公司等事宜,被告杜寰宥上開所為實係居於丞和公司員工身分為丞和公司接洽訂單及聯繫客戶等工作,將告訴人瀚興公司原有醫療院所客源所下訂之維修項目業務轉由丞和公司施作,是被告杜寰宥所為自屬違背任務之行為無訛,且依上開證人王一峯、方冠中所述,若非經由被告杜寰宥介紹,其等並不知悉丞和公司經營之業務項目,且會繼續向告訴人瀚興公司訂購醫院維修項目,是被告杜寰宥上開所為,顯係將告訴人瀚興公司原有客源之潛在訂單移轉至丞和公司,丞和公司在獲得如附表編號1至64所示訂單金額之際,告訴人瀚興公司同時也喪失該些訂單可獲取之營業收入利益。
㈣、被告杜寰宥雖以上詞置辯,惟被告杜寰宥身為告訴人瀚興公司之業務專員,應積極經營告訴人瀚興公司與醫療院所間之合作關係,並盡力就公司要求及客戶需求間達成平衡,倘客戶對於公司產品有何意見,亦應立即反應給告訴人瀚興公司,並與公司商討解決方案,如此方能為公司爭取最大利益,而被告杜寰宥卻未為如此,在推薦其他廠商名單後,又積極居中聯繫、接洽業務,非僅係被動的提供醫療院所可得選擇之維修商而已;另醫療院所採購案件雖須呈報上級主管簽核始得決定,惟綜合卷內證人胡茂祥、王一峯、方冠中等人所述,醫療器材維修業務除了原廠以外,其他外廠維修廠商僅僅幾家,醫療院所可得選擇空間甚小,而丞和公司係經由同業人員即被告杜寰宥所介紹,衡情在醫療院所考慮更換維修廠商情形下,在維修價額為合理範圍內,應可預見採購案件能順利簽核,而縱使最後仍無法順利成交,亦僅係既、未遂之差別,仍無法因此解免被告杜寰宥於前階段所為之業務接洽、聯繫等違背任務之行為,另被告杜寰宥由丞和公司所獲取之報酬高達300多萬元,相較於其在告訴人瀚興公司之薪水及績效獎金高出甚多,倘若非屬轉介訂單之佣金報酬,何以丞和公司會支出如此高額的費用予被告杜寰宥,實違常情。故被告杜寰宥及其辯護人所為之抗辯,均不足為採。
㈤、另依被告杜寰宥以證人身分於審理中證稱:我是告訴人瀚興公司的業務員,丞和公司和告訴人瀚興公司是同業合作的關係,有一些品項告訴人瀚興公司如果沒辦法處理,部分會交給丞和公司去處理。我有向丞和公司的人員提過醫療院所要找丞和公司維修的原因。我會向丞和公司要報價單,被告吳和岩有詢問過我為何會有醫院要報價單,我跟他說醫院那邊有反應告訴人瀚興公司維修品質不好,需要提供丞和公司的報價單讓醫院去做選擇,因為幫丞和公司送件的是我,不管是採購或醫院承辦人員打給我會比較能夠馬上回覆,所以我才留我的行動電話。醫院最後有給丞和公司承作,我們這個行業有一些潛規則可能會給我一些類似中間的佣金,因為當中我有幫忙,他們會給我一些額外的車馬費等語(見本院易字卷二第96至116頁),核與被告吳和岩供稱:台灣有3家可以做維修的廠商,其中一家就是我們,彼此之間都有商業競爭,告訴人瀚興公司沒有辦法做維修,所以都送給別家去做維修。過往與告訴人瀚興公司就醫療器材維修之交易模式為告訴人瀚興公司把器械要維修的明細電子檔給我們,我再依此內容報價給告訴人瀚興公司,他們同意報價,我們公司再維修。被告杜寰宥是告訴人瀚興公司的員工,109、110年間被告杜寰宥說有客戶要維修醫療器材,想直接找我們丞和公司維修,第一次收到被告杜寰宥給我們維修的醫療器材,跟告訴人瀚興公司會轉給我們的醫療器材大部分是相同的,後續被告杜寰宥再交付其他客戶要維修的醫療器材,有一半以上是跟告訴人瀚興公司轉給我們的醫療器材相同。醫院請被告杜寰宥介紹其他廠商,被告杜寰宥把這訊息跟我說並把我的聯絡方式給醫院的窗口,這些醫院委託被告杜寰宥把那些訂單寄給我,我把報價單寄給被告杜寰宥後,被告杜寰宥再給醫院窗口。我們公司會依據利潤給被告杜寰宥適當佣金。丞和公司在如附表所示之醫療院所內並沒有派駐業務等語(見他字卷第537至543頁、偵續卷一第116至124頁)大致相符,足見被告吳和岩對於被告杜寰宥為告訴人瀚興公司之員工,且丞和公司與告訴人瀚興公司為同業競爭關係乙情有所認知,而依循過往合作模式,丞和公司係經由告訴人瀚興公司轉包醫療院所維修項目後,向告訴人瀚興公司進行報價同意後再進行維修,是當被告杜寰宥以其個人名義向被告吳和岩提出醫療院所有維修需求欲直接找丞和公司進行修繕時,被告吳和岩當知已與過往交易模式不同,且依被告吳和岩為同業人員之身分,亦當知被告杜寰宥為告訴人瀚興公司之員工,應為告訴人瀚興公司謀求訂單利益,何以得自行將訂單轉由丞和公司施作;另觀諸卷附被告吳和岩以丞和公司出具予醫療院所之報價單及與被告杜寰宥往來之電子郵件,被告吳和岩不僅只是接受被告杜寰宥轉介而來之客戶名單,更將被告杜寰宥之個人資訊填載於報價單上,而以被告杜寰宥作為醫療院所客戶端之聯繫窗口,由被告杜寰宥負責與醫療院所接洽、議價及運送醫療器材等事務,此已是積極的、實際的與被告杜寰宥共同施行違背應忠實執行告訴人瀚興公司業務之行為,因而順利完成被告杜寰宥將訂單轉介給外部廠商施作以收取佣金報酬及丞和公司取得訂單營業收入之犯罪計畫,是被告吳和岩顯出於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實行內部分工,其與被告杜寰宥間,有共同背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甚為明確。被告吳和岩及其辯護人上開抗辯,均不足採信。
㈥、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揭犯行堪以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杜寰宥、吳和岩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
㈡、按「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刑法第3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吳和岩為丞和公司之員工,僅係與被告杜寰宥配合,由被告杜寰宥負責接洽醫療院所之醫療器材訂購及維修業務,再由被告吳和岩所屬之丞和公司負責出貨或修繕,被告吳和岩並非告訴人瀚興公司之員工,無任何受託處理事務之情事,非背信罪之犯罪主體,惟因其與具有該犯罪主體身分之被告杜寰宥共同實施上開犯行,被告杜寰宥觸及刑法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規定,是被告吳和岩部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應論以背信罪。
㈢、被告2人基於單一犯意,於上開時間,接續違背對於告訴人瀚興公司之忠誠義務,所侵害之法益同一,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又被告杜寰宥為丞和公司與如附表編號65至68所示醫療院所聯絡部分,因無證據證明丞和公司已因此獲有訂單利益而致告訴人瀚興公司受有損害,而屬未遂,惟此部分屬前揭接續行為之一部,僅論以背信既遂為已足,不另論未遂,附此敘明。
㈣、被告杜寰宥、吳和岩就前揭犯行間,二人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㈤、被告吳和岩雖與被告杜寰宥共同實施上開背信犯行,惟被告吳和岩為丞和公司員工,理當會為公司謀求最大利益,相較被告杜寰宥為告訴人瀚興公司之員工,可責性應較被告杜寰宥為低,爰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就被告吳和岩部分減輕其刑。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杜寰宥為告訴人瀚興公司之業務員,應忠實執行職務,謀求告訴人瀚興公司之利益,被告吳和岩為丞和公司之員工,不應利用被告杜寰宥於告訴人瀚興公司之資源來為丞和公司接洽訂單,詎為自己利益及牟求丞和公司之利益,被告2人竟以前開方式將告訴人瀚興公司之客戶訂單轉介給丞和公司施作,致丞和公司受有如附表編號1至64所示訂單金額之利益,而告訴人瀚興公司受有如附表編號1至64所示訂單金額之損害,所為皆應予以非難,併考量被告2人始終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參與本案分工程度、從中獲取之報酬金額、對告訴人瀚興公司所生危害等,及考量被告2人智識程度、素行、家庭經濟狀況、未與告訴人瀚興公司和解賠償其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吳和岩得易科罰金之部分,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杜寰宥未忠實執行業務而將附表編號1至64所示醫療院所之訂單轉介予丞和公司,因而獲取丞和公司所給予之佣金報酬共307萬7,296元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上,則可認被告杜寰宥於本案之犯罪所得為307萬7,296元,該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法院對於參與沒收程序之聲請,於裁定前應通知聲請人、本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參與人財產經認定應沒收者,應對參與人諭知沒收該財產之判決。刑法第38之1第1項、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4、第455條之26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吳和岩因本件犯行而獲有利益,是無從對被告吳和岩諭知沒收及追徵犯罪所得。惟本案丞和公司因被告杜寰宥及被告吳和岩上開背信犯行因而獲得之訂單金額共計325萬9,200元(即附表編號1至64所示訂單金額之總和),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第3款之規定,可知第三人丞和公司獲得如附表編號1至64所示之訂單利益係被告杜寰宥及被告吳和岩實行違法行為而取得,是沒收對象及範圍自包括丞和公司。而本院已合法通知第三人丞和公司參與本件沒收程序並由丞和公司代表人王麗如到庭陳述意見,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2人之背信犯行確致丞和公司獲有如附表編號1至64所示之訂單利益,業如前述,此部分利益核屬因被告2人為丞和公司實行不法行為而取得,既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景聖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啟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
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
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洽接業務對象
違背職務內容
備註
1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採購醫療器材,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5月16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氮氣管內管、氣鑽更換馬達葉片、軸承等項目,訂單金額為3萬4,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2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採購醫療器材,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5月31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氮氣管內管、氣鑽更換馬達葉片、軸承等項目,訂單金額為3萬3,8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3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6月12日向丞和公司訂購器材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9,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4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7月12日向丞和公司訂購器材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9,9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5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採購醫療器材,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7月16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氣鑽更換葉片、軸承等項目,訂單金額為2萬5,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6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7月17日向丞和公司訂購骨鋸手機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4萬7,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7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7月24日向丞和公司訂購器械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8,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8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採購醫療器材,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8月13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更換內管項目,訂單金額為8,8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9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採購醫療器材,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8月16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更換內外管項目,訂單金額為2萬1,8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10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採購醫療器材,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8月27日向丞和公司訂購骨鋸維修更換馬達、葉片等項目,訂單金額為4萬7,000元(訂購單號末五碼035)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11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採購醫療器材,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8月27日向丞和公司訂購骨鋸維修更換馬達、葉片等項目,訂單金額為4萬7,000元(訂購單號末五碼036)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 
12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8月30日向丞和公司訂購器械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8,8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13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8月30日向丞和公司訂購器械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8,7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14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採購醫療器材,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9月4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更換內外管項目,訂單金額為1萬3,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15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10月1日向丞和公司訂購器械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7,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16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10月17日向丞和公司訂購器械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6,8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17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採購醫療器材,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11月4日向丞和公司訂購socket clamp項目,訂單金額為3萬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18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採購醫療器材,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11月27日向丞和公司訂購馬達組件更新及內部機件清潔保養項目,訂單金額為4萬7,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19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8年12月25日向丞和公司訂購器械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7,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20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1月2日向丞和公司訂購PIN DRIVER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2萬2,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21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1月14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氣鑽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4萬7,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22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3月11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更換馬達、氣閥項目,訂單金額為5萬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23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3月11日向丞和公司訂購PIN DRIVER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2萬5,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24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居中聯繫醫療器材維修報價事宜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25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7月3日向丞和公司訂購SAW HANDPIECE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6萬4,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26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8月10日向丞和公司訂購大量器材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6,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27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8月10日向丞和公司訂購大量器材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5,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28、30 
28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8月19日向丞和公司訂購SAW HANDPIECE馬達模組、偏擺齒輪、高轉速制動、減速齒輪更換項目,訂單金額為6萬4,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29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8月19日向丞和公司訂購HOSE管線項目,訂單金額為1萬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2 
30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9月10日向丞和公司訂購SAW HAND HANDPIECE PRO6150項目,訂單金額為6萬5,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3
31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11月24日向丞和公司訂購HOSE管線及接頭更換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8,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32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11月24日向丞和公司訂購HOSE管線項目,訂單金額為1萬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 
33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11月24日向丞和公司訂購SAW HAND HANDPIECE PRO6150 LAA02969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6萬5,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 
34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12月15日向丞和公司訂購馬達葉片、馬達軸承、馬達偏心軸項目,訂單金額為6萬4,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35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12月23日向丞和公司訂購STROZ 7219AA、STROZ 7218B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7萬6,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 
36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12月23日向丞和公司訂購OLYMPUS A22001A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3萬8,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9 
37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09年12月23日向丞和公司訂購器械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6,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 
38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10年1月7日向丞和公司訂購鏡柱更換、光學系統校正、物鏡系統更換、腔體密封、全鏡最終測試OLYMPUS WA29040A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8萬8,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 
39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10年1月8日向丞和公司訂購STROZ 7219AA、STROZ 7218B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8萬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 
40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萬芳醫院於110年1月13日向丞和公司訂購STROZ 27035BA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8萬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3 
41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於108年6月25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持針器項目,訂單金額為8,4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4 
42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於108年7月16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持針器項目,訂單金額為5,6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5 
43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於109年5月7日向丞和公司訂購骨科電鑽修繕項目,訂單金額為9萬4,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
44
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新北市立聯合醫院三重院區於109年8月23日向丞和公司訂購骨科手術業務使用修繕項目,訂單金額為9,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7 
45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9年6月25日向丞和公司訂購修磨器械、維修器械項目,訂單金額為8,1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8 
46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8年7月16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手術器械修磨、修磨器械、更換氣鑽承軸項目,訂單金額為13萬5,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9 
47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8年8月21日向丞和公司訂購維修器械、腹腔內視鏡送副場維修更換內芯、修磨器械、手術器械修磨、維修手術器械項目,訂單金額為6萬8,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0 
48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8年8月14日向丞和公司訂購維修器械項目,訂單金額為1萬8,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1 
49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8年7月3日向丞和公司訂購維修氣鑽更換承軸、持針器舊換新、咬骨鉗舊換新、氮氣線破、漏氣更換氮氣線項目,訂單金額為8萬3,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2 
50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8年9月11日向丞和公司訂購SAW接頭承軸更換、維修器械、氣動HOSE連接接頭、手術器械修磨、維修器械、手術器械電鑽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36萬4,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3 
51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8年11月1日向丞和公司訂購維修骨鑽鑽頭、維修骨科器械項目,訂單金額為15萬5,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4 
52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8年12月3日向丞和公司訂購修磨維修器械、維修取樣鉗插入部内芯更新項目,訂單金額為10萬2,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5 
53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8年11月1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手術器修磨項目,訂單金額為1萬8,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6 
54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9年2月6日向丞和公司訂購維修器械、手術器械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12萬9,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7 
55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9年2月6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手術器械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6萬9,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8 
56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9年3月12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手術器械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3萬7,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9 
57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9年4月1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手術器械維修、維修器械項目,訂單金額為14萬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0 
58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9年4月20日向丞和公司訂購HOSE管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7萬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1 
59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9年7月14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新屋分院開刀房内視鏡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3萬6,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2 
60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9年7月13日向丞和公司訂購内視鏡維修、維修關節鏡、微創性關節手術萬用氣動工具組、更新氣鑽內零件、保養維修氣鑽項目,訂單金額為17萬3,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3 
61
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於109年11月17日向丞和公司訂購新屋分院開刀房泌尿管鏡內視鏡維修項目,訂單金額為3萬4,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4 
62
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於109年12月13日向丞和公司訂購輸尿管鏡修繕項目,訂單金額為9萬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5
63
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於109年10月29日向丞和公司訂購輸尿管鏡修繕項目,訂單金額為8萬5,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7 
64
聯新國際醫院
接洽醫療器材維修,並居中聯繫報價、出貨事宜,嗣聯新國際醫院於110年10月15日向丞和公司訂購腹腔鏡維修更換前端物鏡、內部光纖及鏡柱項目,訂單金額為3萬5,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0 
65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 
於108年6月4日居中聯繫醫療器材維修報價事宜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66
中國醫藥大學新竹附設醫院
於109年10月23日居中聯繫醫療器材維修報價事宜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6 
67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
於109年9月25日居中聯繫醫療器材維修報價事宜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8
68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附設醫院
於109年11月9日居中聯繫醫療器材維修報價事宜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9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