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智易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軒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何妮臻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軒業有限公司、何妮臻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