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晟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麗美
訴訟代理人 吳霈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王乃中律師
被 告 顏玉麗
醫凡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之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周玉堂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許書豪律師
李臻雅律師
被 告 胡恩樺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許書豪律師
複代理人 李臻雅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智訴字第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定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10月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