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文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寬
被 告 蔡季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31號竊盜案件(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139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