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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3號
第三人  即
參  與  人  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庭豪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73號被告李庭豪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李庭豪偽造文書等案件,依起訴書敘及之新臺幣(下同)328萬元及334萬元款項,均係匯入第三人即參與人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庭豪)設於第一商業銀行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形式上為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取得,有可能經法院依法宣告沒收、追徵,為保障第三人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程序之權利及尋求救濟之機會,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