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林明堃
李美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鴻君律師
周建才律師
被 告 振弘工程行即汪聰明
上列被告汪聰明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2年度勞安訴字第3號),經原告對被告振弘工程行即汪聰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起訴之被告宏利發建設有限公司、陳君毅及被告高嘉隆部分,已經和解成立;被告富田消防有限公司及被告詹益錤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