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邦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哲偉
被 告 陳碧娥
李宸涵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自字第8號),經自訴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明宏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